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林朝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 告 林智源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941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941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