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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何燕蓉林翊臻周靖容

原告
林朝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告
林智源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941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941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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