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 原告
- 林朝富
- 訴訟代理人
- 楊傳珍律師
- 被告
- 林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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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941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941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