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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白光華王國耀林米慧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告
歐陽自坤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參加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歐陽自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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