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 告 歐陽自坤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羅名威律師 洪舒萍律師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參 加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歐陽自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