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被告
- 歐陽自坤
- 訴訟代理人
- 郝燮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名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舒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睿律師
- 參加人
-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寵愛齡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紀政孝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歐陽自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