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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白光華王國耀林米慧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歐陽自坤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   告 歐陽自坤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羅名威律師 洪舒萍律師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參 加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歐陽自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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