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三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華洲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律師 孫德至律師 被 告 周修任 陳盈汝 周庭毅 被 告 旭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元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