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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胡堅勤賴昱志卓怡君

原告
三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嚴華洲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被告
周修任
被告
陳盈汝
被告
周庭毅
被告
旭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元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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