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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胡堅勤賴昱志卓怡君
  • 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鄧淑元

  • 原告
    三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修任旭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三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華洲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律師 孫德至律師 被   告 周修任 陳盈汝 周庭毅 被   告 旭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元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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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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