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瓊茹(原名許家榛)
- 選任辯護人
- 鄭志政律師
- 被告
- 葉惠菁
林志昌
黃樂娟
許茲涵
陳沛瀠
林睿濬
林婕瀅
江恩霈
劉玲君
黃培英
羅千雯
孫小粢
陳偉文
游素緁(原名游素燕)
莫涵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 月14日所為之105 年度金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續字第54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S○○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n○○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j○○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X○○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元柒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q○○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g○○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w○○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I○○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d○○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N○○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S○○(假名許家瑜)、n○○(假名葉宜蓁)、戌○○(假名林森宏)、j○○(假名黃珮蓉)、P○○(假名林依婕)、X○○、黃○○(假名林宇翔)、B○○(假名林沛瀅)、庚○○(假名王婕希、于嫚翎)、q○○(假名劉佳玲)、g○○(假名黃國倫)、w○○(假名李佳容)、I○○(假名葉予晴)、Z○○(假名陳稚穎)、d○○(假名游瑞璇)、N○○(假名林家萱)(下稱S○○等16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亞晴」、「黃競儀」、「鄭心怡」、「周哲偉」、「張禎」、「陳寶宜」、「趙思羽」等成年人(下稱「蔡亞晴」等7 人)及舒明志(假名蘇泓銘)、林淑玫(假名林珮璇)夫妻2 人(其2 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陳小姐」,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 年11月間起至102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由「陳小姐」以每張股票(1,000 股,下同)成本價格約新臺幣(下同)4 萬3,000 元(每股成本43 元 ,因不同檔次或賣出股票多寡而略有調整),提供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舒明志、林淑玫,其2 人即先後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 段某處以「聚富理財資訊中心」(下稱聚富中心)、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4 樓之1 以「聚亨理財資訊中心」(下稱聚亨中心)名義營業,僱用S○○等16人、「蔡亞晴」等7 人擔任電話行銷人員,負責利用電話流水編號表隨機撥打電話予不特定人及寄送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方式,推銷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禾公司)、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威公司)、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門公司)、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憶公司)、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樹公司)之5 家未上市(櫃)公司(下稱晶禾等5 家公司)股票,致附表一、二「投資者(買受人)」欄所示之人,以附表一、二「成交總金額」欄所示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二「成交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成交股數(股)」欄所示之公司股票及數量,並由林淑玫將上開投資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交予「陳小姐」,再由「陳小姐」將股票過戶至投資者名下,舒明志則從「陳小姐」處取得股票後親交或郵寄予投資者,並向投資者收取現金或請投資者將款項匯入舒明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舒明志帳戶),於扣除每張股票約4 萬3,000 元之成本(均以現金方式給付「陳小姐」)後,發放每張股票約1 萬元至1 萬5,000 元不等(因投資者與電話行銷人員關係之深淺及購買股票張數之多寡而有高低不同)之銷售獎金予S○○、n○○、j○○、P○○、X○○、黃○○、B○○、庚○○、q○○、w○○、I○○、d○○、N○○,戌○○、g○○、Z○○則尚未領得獎金,剩餘款項即由舒明志、林淑玫分得,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2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聚亨中心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規定及法律另定之傳聞法則例外情形而得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未經檢察官、S○○等16人及被告S○○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105 年度金簡上字第2 號卷二〈下稱本院金簡上卷二〉第39頁至第40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113 頁、第180 頁至第289 頁),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S○○等16人於警詢、偵訊、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29540號卷一〈下稱偵字29540 號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背面、第32頁至第33之1 頁、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第50頁至第51之1 頁、第60頁至第61之1 頁、第69頁至第70頁背面、第78頁至第79之1 頁、第87頁至第88頁背面、第96頁至第97頁背面、第105 頁至第108 頁、第116 頁至第117 之1 頁、第125頁至第126 頁背面、第133 頁至第134 頁背面、第142 頁至第143 頁背面、第151 頁至第153 頁、第161 頁至第162 之1 頁、103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二〈下稱偵字9165號卷二〉第193 頁至第194 頁、第195 頁至第197 頁、第199 頁至第200 頁、第202 頁正背面、第204 頁至第204 之1 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第210 頁至第211 頁、第213 頁至第231頁、第244 頁至第244 之1 頁、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2 號卷一〈下稱本院金訴字2 號卷一〉第46頁背面至第47頁、第131 頁背面、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2 號卷二第52頁背面至第53頁、第60頁背面、第96頁背面、本院金簡上卷二第28頁至第30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102 頁至第103 頁、第280頁至第285 頁),並經證人即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見偵字29540 號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背面、第181 頁至第182 頁背面、偵字9165號卷二第237 頁至第238 頁背面、103 年度偵續字第545 號卷〈下稱偵續字545 號卷〉第36頁至第37頁、本院103 年度金訴字第27號卷一〈下稱本院金訴字27號卷一〉第2 頁至第5 頁、本院金訴字2 號卷一第158 頁背面至第160 頁背面、偵字29540 號卷一第11頁背面至第13頁、第187 頁至第190 頁、102年度他字第568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75頁至第76頁)、證人即投資者l○○、地○○(以配偶丑○○名義購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見103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一〈下稱偵字9165號卷一〉第125 頁至第128 頁、第682 頁至第683 頁、金訴字2 號卷一第165 頁背面至第177 頁、偵字9165號卷一第153 頁至第155 頁、第694 頁背面至第695 頁、本院金訴字2 號卷一第177 頁背面至第186 頁背面)、證人即投資者己○○、v○○、卯○○、申○○、F○○、戊○○、Y○○、W○○、u○○、k○○、A○○於警詢及偵訊時(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180 頁、第695 頁、第205 頁至第207 頁、第681 頁背面、第231 頁至第233 頁、第680頁背面至第681 頁、第268 頁至第270 頁、第682 頁背面、第341 頁至第343 頁、第682 頁背面至第683 頁、第428 頁至第431 頁、第695 頁背面至第696 頁、第249 頁至第251頁、第682 頁正背面、第305 頁至第307 頁、第695 頁背面、第347 頁至第349 頁、第683 頁、第365 頁至第367 頁、第683 頁至第684 頁、第406 頁至第410 頁、第695 頁背面)、證人即投資者o○○、b○○、酉○○、p○○、M○○、i○○、r○○、午○○、丁○○於警詢時(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115 頁至第117 頁、第223 頁至第224 頁、第313 頁至第315 頁、第370 頁至第372 頁、第374 頁至第375頁、第414 頁至第416 頁、第418 頁至第419 頁、第196 頁至第198 頁、第299 頁至第301 頁),復有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2332號搜索票、新北市刑大搜索及扣押筆錄、o○○、l○○、地○○、己○○、v○○、b○○、卯○○、申○○、酉○○、F○○、M○○、r○○、戊○○、午○○、Y○○、丁○○、W○○、u○○、k○○提供之購買晶禾等5 家公司股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相關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11月12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21059250號函附賽門、訊憶、宣威公司102 年1 月至102 年8 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2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 年11月20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20016007號函附賽門、訊憶、宣威公司102 年1 月至102年9 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24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11月14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20118824號函附賽門、訊憶、宣威公司102 年1 月至102 年10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2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5 月1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1029239號函附晶禾公司101 年11月至102年8 月間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5 月6 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8089號函附賽門、訊憶、宣威、晶禾公司自101 年11月至102 年11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62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 年5 月2 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31004692號函附晶禾公司101 年11月至102 年8 月間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2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年5 月2 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5195號函附賽門、訊憶、宣威、晶禾公司自101 年11月至102 年11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5 月1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30107712號函附晶禾公司101 年11月至102 年8 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 年8 月1 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31012461號函附賽門公司102 年9 月至11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8月4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1039920號函附賽門、訊憶公司102 年9 月至11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5頁、舒志明帳戶之開戶及歷史交易查詢資料、晶禾、賽門、宣威、訊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影本、晶禾等5 家公司之宣傳資料、另案被告林淑玫與「陳小姐」行動電話聯繫畫面之翻拍照片、話術資料及搜索現場之照片、成交客戶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29540 號卷一第169 頁至第170 頁、第6 頁至第8 頁、第15頁至第21頁、第26頁至第28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44頁至第46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99頁至第101 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第119 頁至第121 頁、第128 頁至第130 頁、第136 頁至第138 頁、第145 頁至第147頁、第155 頁至第15 7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偵字9165號卷一第120 頁至第123 頁、第131 頁至第148 頁、第150頁、第159 頁至第177 頁、第181 頁至第195 頁、第210 頁至第217 頁、第226 頁至第230 頁、第236 頁至第248 頁、第273 頁至第297 頁、第316 頁至第340 頁、第345 頁、第380 頁至第393 頁、第424 頁至第427 頁、第434 頁至第457 頁、第462 頁至第463 頁、第466 頁至第493 頁、第200頁至第201 頁、第255 頁至第267 頁、第303 頁至第304 頁、第308 頁至第312 頁、第352 頁至第364 頁、第369 頁、偵字9165號卷二第2 頁至第29之1 頁、第30頁至第52頁、第53頁至第67頁、102 年度偵字第29540 號卷二〈下稱偵字29540 號卷二〉第130 頁至第132 頁、偵字9165號卷二第74頁至第156 頁、偵字29540 號卷二第134 頁至第136 頁、偵字9165號卷二第158 頁至第175 頁、偵字29540 號卷二第130頁至第140 頁、偵字9165號卷二第253 頁至第254 頁背面、第255 頁至第262 頁、偵字29540 號卷一第220 頁至第235頁、他字卷第87頁至第106 頁、偵字29540 號卷二第1 頁至第100 頁、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卷一第1 頁至第49頁背面、偵字9165號卷一第13頁、第624 頁至第640 頁、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卷二(下稱新北市刑大卷二)第81頁至第125 頁),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R○○等16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R○○等16人上開犯行,皆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證券交易法所指之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S○○等16人均明知舒明志、林淑玫未經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卻仍受僱並以聚富中心、聚亨中心名義,利用電話行銷對外招攬不特定人購買自「陳小姐」處取得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此方式與「蔡亞晴」等7 人及舒明志、林淑玫、「陳小姐」共同經營證券業務。是核被告S○○等16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皆應依同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㈡被告S○○等16人與「蔡亞晴」等7 人及舒明志、林淑玫、「陳小姐」間,就上開經營證券業務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S○○等16人與「蔡亞晴」等7 人及舒明志、林淑玫、「陳小姐」間,共同反覆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係基於一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買賣有價證券買賣,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為應屬接續犯,尚有誤會。
㈣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S○○另有對案外人V○○銷售宣威公司2 張股票、對案外人s○○銷售賽門公司12張股票(另贈送1 張)及對案外人甲○○銷售賽門公司3 張股票等事實(詳後述六、㈡⒈),惟被告S○○上開行為無非係出於一經營業務目的使然,與起訴書所載其他犯行間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S○○等16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另案被告林淑玫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我與舒明志成立聚富中心、聚亨中心,經營事項是銷售未上市股票,我們會先上網或電話查詢未上市公司的營運狀況、統一編號及是否有經濟部補助之研發經費等資料,並教客戶如何查詢該公司或股票之真偽,並將查詢資料印給電話行銷人員,且教導與客戶之間的話術,電話行銷人員拿到客戶的身分證影本後,我會聯繫「陳小姐」去辦過戶,「陳小姐」會把股票拿給我,我會通知客戶,客戶確認沒有問題,我再跟客戶約好匯款或面交股款的時間,才能監控銷售品質等語(見他字卷第75頁背面、偵字29540 號卷一第12頁正背面、第189 頁);另案被告舒明志於偵訊時亦供稱:客戶購買未上市股票後,會拿現金或匯款到我帳戶,我再面交股票等語(見偵字29540 號卷一第184 頁),可知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主觀上已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意思,並透過電話行銷人員向客戶推銷晶禾等5 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進而與客戶達成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且於股票成交後,亦有交付股票及收取股款之行為,所為已屬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非僅止於從中提供有價證券買賣機會之居間,則原審判決認被告S○○等16人所為,係共同非法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業務,即有未洽。
㈡被告S○○於本案之報酬為289 萬6,000 元;被告n○○於本案之報酬為72萬5,000 元;被告戌○○於本案並未因推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獲有報酬;被告P○○於本案之報酬為1 萬5,000 元;被告黃○○於本案之報酬為70萬2,000元;被告I○○於本案之報酬為20萬元;被告N○○於本案之報酬為30萬元(詳後述六、㈡),則原審判決誤認被告S○○、n○○、戌○○、P○○、黃○○、N○○本案所得報酬分別為281 萬、57萬8,000 元、30萬5,000 元、1 萬元、71萬7,000 元、18萬元,且漏未認定被告I○○所得之報酬,自有未洽。
㈢原審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之「事實」欄,已認定被告S○○等16人與「蔡亞晴」等7 人、舒明志、林淑玫、「陳小姐」間有犯意聯絡,惟於論罪科刑之理由中僅敘及被告S○○等16人與舒明志、林淑玫、「陳小姐」有犯意聯絡,均為共同正犯,事實與理由認定未合,容有疏漏。
㈣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同時修正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則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則被告S○○、n○○、j○○、P○○、X○○、黃○○、B○○、庚○○、q○○、w○○、I○○、d○○、N○○等13人本案犯罪犯得,及供被告S○○等16人與「蔡亞晴」等7 人、舒明志、林淑玫、「陳小姐」犯本案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即應分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原審未及審酌適用,亦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
㈤原審對於被告S○○、n○○、戌○○、P○○、黃○○、I○○、N○○犯罪所得部分之認定,已有上述違誤,且本案既應適用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就被告個人之犯罪所得部分予以宣告沒收,則原審對被告S○○等16人科處之刑度及諭知之緩刑期間及所負條件之重要審酌基礎既已有所變動,難謂其如此所得之裁量結果仍屬妥適。再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於本案原審判決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在案,考量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係位居實際經營聚富中心、聚亨中心之負責人地位,並僱用被告S○○等16人、「蔡亞晴」等7 人從事銷售未上市(櫃)股票,惡性顯然較重,則本案被告S○○等16人所受之刑事處罰,理應輕於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受之上開刑度,以免輕重失衡,是原審判決對本案被告S○○等16人分別量處拘役40日、50日、有期徒刑3 月、4 月不等刑度,即難稱妥適。又本案被告S○○等16人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前此均未有類似犯罪前科,原審因認其等並無再犯之虞,因而宣告緩刑,惟就被告S○○、n○○、戌○○、B○○、q○○、d○○等6 人,卻分別酌定較長之3 至5 年緩刑期間(法定緩刑期間為2年以上5 年以下),比之於其等個人所受之上開刑度,難謂已於比例原則無違,依上開說明,原審判決所為上開量刑及緩刑期間、條件之諭知,難謂妥適,被告S○○上訴意旨就此指摘,非全無理由。
㈥至檢察官其餘上訴理由則略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即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至其究係對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有價證券等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非所問。又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 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亦不論是否為「專營」,或需達「一定之規模」,否則,如以「兼營」或分時、分地接受特定人委託之方式經營,將出現管理及規範上之漏洞,而無法有效達成立法管理投資顧問業務之目的。依另案被告舒明志於警詢陳稱:我是聚亨理財資訊中心與聚富理財資訊中心負責人。我有提供教戰手冊供員工參閱,並教導他們如何介紹產業評估報告書內容,讓客戶了解投資標的內容。我旗下電話行銷人員每販賣1 張股票抽取1 萬5,000 元,然後我抽取3,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佣金等語;另案被告林淑玫於警詢稱:我跟丈夫舒明志都有應徵電話行銷人員,且會先上網或電話查詢該公司營運狀況、統一編號及是否有經濟部補助之研發經費等資料後列印給員工,並且教導行銷人員與客戶間之話術等語;被告S○○等16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其等依舒明志提供之電話流水編號表隨機撥打電話予不特定人,推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若投資者表達購買股票之意,即會寄送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及宣傳資料予投資者,如有販售出股票,每張股票可從中抽取1 萬元至1 萬5,000 元之銷售獎金等語,可見被告S○○等16人從事電話行銷之工作內容,尚包含依照舒明志提供之教戰手冊及傳授之理財知識,向不特定多數人推銷、建議,及分析何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具有前瞻性,以增強投資人購買意願,其等工作內容非僅單純詢問客戶是否要購買股票即可獲得報酬,亦即被告S○○等16人所得販售股票之報酬,已包含對客戶所作分析、推薦服務之對價。縱被告S○○等16人非專以從事向客戶分析、推薦股票為唯一業務內容,尚有兼營販售股票,然此與一般專營投資顧問者對政府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及保障投資者之破壞性並無二致,實無以差別待遇之必要,否則豈不讓有心人士藉由兼營販售股票之舉措而逃避該法規範,而失事理之平。從而,被告S○○等16人所為仍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業務,而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之適用,詎原審竟認其等與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取得之利益純係基於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來,與提供有關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薦建議無關,非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有誤會,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等語。然查:
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同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據此,行為人因其提供上開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收取報酬,其報酬之收取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提供間須有對價關係存在,始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⒉原審判決已於其不另為無罪部分,就被告S○○等16人工作之主要內容係在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因而就報酬之收取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提供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乙節,詳為說明(見原審判決第15頁至第18頁),檢察官上訴理由認被告S○○等16人係「兼營」販售股票之業務,已與本院認定之事實不符。況被告S○○等16人如未能銷售出股票,即無法自舒明志、林淑玫處領取成功報酬,亦不能轉向潛在投資者收取關於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服務報酬,可知其等提供股票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與獲取銷售股票報酬間並非處於對立等價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判決亦同此見解,而認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為,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規定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檢察官上訴理由係以被告S○○等16人可順利銷售出股票之情形,反面推導銷售股票所得報酬不分情形,均與提供股票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行為互有對價,實忽視銷售不成之上開結果,所持立論基礎既有所偏,自非可採。
㈦被告S○○其餘上訴理由雖指原審判決諭知其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違法或不當云云,顯係誤解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執行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至第8 款所定之事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所致,自無理由。
㈧綜上,檢察官、被告S○○提起上訴並非全無理由,且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五、量刑
㈠爰審酌被告S○○等16人均明知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卻為圖得高額報酬而受僱從事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不特定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之業務,所為足以損害證券交易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念其等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係聽命於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行事,而非策劃本案犯行之主要人物,兼衡其等犯罪之時間長短、銷售股票數量、獲利數額、素行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簡上2 號卷二第272 頁至第27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十七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查被告S○○、n○○、j○○、P○○、X○○、B○○、庚○○、q○○、g○○、w○○、I○○、Z○○、d○○、N○○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被告戌○○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易字第515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84年5 月17日執行完畢,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黃○○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5 萬元,緩刑3 年,於104 年1 月6 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4 年1 月6 日至107 年1 月5 日,現已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等情,有被告S○○等16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酌其等均坦認犯行,頗見悔意,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 年。另為使被告S○○等16人能從本案中記取教訓,並強化法治之觀念,於審酌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意見後(見本院金簡上2 號卷二第286 頁至第288 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十七項所示之緩刑條件,以啟自新。惟如被告S○○等16人於緩刑期間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仍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六、沒收
㈠被告S○○等16人行為後,刑法業經總統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 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因應上開刑法修正,刑法施行法、刑事訴訟法均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增訂:「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 條之1 增訂:「本法所稱沒收,包括替代手段」,亦即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並放棄追徵與抵償等沒收替代手段之區分,統一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不論沒收標的為金錢或金錢以外財物,均應追徵其價額,先予敘明。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S○○等16人之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S○○部分證人l○○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1 年12月17日,第一次向許家瑜(即S○○)購買6 張(其中1 張為贈送)宣威公司股票;於102 年5 月2 日,第二次向許家瑜購買3 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126 頁至第127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95頁、第122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7 萬5,000 元、4 萬元(以客戶認購資料表所載實發佣金為準);證人地○○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1 年12月底,以丈夫丑○○名義向許家瑜購買6 張(包含1 張贈送)宣威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154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4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7 萬5,000 元;證人己○○於警詢時提出向被告S○○購買6 張(另贈送1 張)宣威公司股票之繳款書及宣威公司股票影本7 張(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181 頁至第195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證人M○○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 年8 月間,向許家瑜購買6 張(另贈送1 張)宣威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377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2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證人戊○○於警詢時證稱:我曾向許家瑜購買共22張賽門公司股票、28張宣威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428 頁至第429 頁、第459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7頁、第119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大致相符(依第107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所示,僅見被告S○○因銷售6 張宣威公司股票予戊○○而領取9 萬元之報酬),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15萬6,000 元、13萬元;證人戊○○所述上開向被告S○○購買之宣威公司股票28張中,包含以其家屬楊貽如名義購買之10張股票,此參證人戊○○於警詢時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其上所載楊貽如住址與其警詢時所留住址相同,且欲以之作為其向被告S○○購買宣威公司股票之證據即明(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458 頁、第462 頁),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15萬元(依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證人r○○於警詢時證稱:我向許家瑜購買3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419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7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4 萬元(以客戶認購資料表所載實發佣金為準,原審判決誤認為4 萬5,000 元,於此敘明);證人卯○○於警詢時證稱:我向許家瑜分2 次購買共6 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232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95頁、第122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3 萬3,000 元、4 萬5,000 元(以客戶認購資料表所載實發佣金為準);證人p○○於警詢時證稱:我向許家瑜購買1 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371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43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S○○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被告S○○向案外人V○○銷售宣威公司股票2 張、1 張,因而獲得報酬3 萬元、1 萬1,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2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原審判決誤認僅交易1 張宣威公司股票,而祇有取得報酬1 萬1,000 元);向案外人寅○○銷售宣威公司股票6 張、7 張,因而獲得報酬7 萬8,000元、7 萬7,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59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亥○○銷售賽門公司股票3 張,因而獲得報酬4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s○○銷售賽門公司股票6 張、6 張、8 張、10張、15張、7 張、15張、12張(另贈送1 張),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17萬元、13萬元、21萬元、26萬元、15萬6,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甲○○銷售賽門公司股票3 張、3 張(此筆交易及其報酬為原審判決漏載),因而獲得報酬3 萬元、3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49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f○○銷售賽門公司股票6 張,因而獲得報酬6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50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依客戶認購資料表所載4 張股票乘以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其餘2 張股票或可能為贈送,故不予計算報酬,則原審判決認定被告S○○銷售股票予f○○獲得報酬為9 萬元部分,應予更正);向案外人C○○銷售賽門公司股票4 張、8 張、4 張,因而獲得報酬4 萬5,000 元、10萬5,000 元、6 萬元(以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62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辰○○銷售賽門公司股票6張,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70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子○○銷售賽門公司股票12張、訊憶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8萬元、1 萬5,000 元(以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58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是被告S○○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289 萬6,000 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惟本院審酌被告S○○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需扶養3 名稚兒,其中1名為過動兒,另1 名則有自閉症等語(見本院金簡上卷二第102 頁至第103 頁),其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現每月薪資約2 萬5,000 元,且每月需繳納約2 萬元房貸,並提出被告S○○雙兒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國泰綜合醫院兒童心智門診初診病歷、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復健科學及工程服務中心報告單等件存卷可佐,足認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確引人憐憫,為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及兼顧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就被告S○○上開犯罪所得予以酌減,宣告沒收被告S○○之犯罪所得155 萬元,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n○○部分證人i○○於警詢時證稱:我向葉宜蓁(即n○○)買了1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413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23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n○○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證人申○○於警詢時證稱:我向葉宜蓁分2 次購買了各6 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269 頁至第270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2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n○○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8 萬元(以客戶認購資料表記載之實發佣金金額為準);證人F○○於警詢時證稱:我向葉宜蓁購買了3 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342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74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n○○因而獲得報酬4 萬5,000 元;被告n○○向案外人宙○○銷售賽門公司股票12張、6 張(另贈送1 張)、10張(另贈送1 張),因而獲得報酬18萬元(原審判決誤算為1萬8,000 元)、9 萬元(依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15萬元(依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原審判決誤以11張股票為計算基礎,而認係16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75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被告n○○向案外人c○○銷售賽門公司股票3 張、2 張,因而獲得報酬4 萬5,000 元、3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61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是被告n○○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72萬5,000 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戌○○部分被告戌○○於警詢時即供稱:我於案發時僅到職2 週,尚未成功銷售出股票,而無取得報酬等語(見偵字25940 號卷一第142 頁背面至第143 頁),本案亦無證據資料可證明其確有因售出股票而獲得報酬。至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雖記載其因銷售賽門公司股票而分得30萬5,000 元報酬,惟查此部分記載係誤植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 之被告n○○銷售紀錄部分,顯非屬被告戌○○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⒋被告j○○部分證人酉○○於警詢時證稱:我向黃珮蓉(即j○○)購買賽門公司股票10張,她另外再送我1 張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314 頁至第315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7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j○○因而獲得報酬15萬元(依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被告j○○向案外人辛○○銷售賽門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68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是被告j○○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6萬5,000 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P○○部分被告P○○於警詢時即供稱:我剛從事這份工作,只賣出1張股票,所以只賺了1 萬5,000 元等語(見偵字25940 號卷一第79頁),是其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 萬5,000 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被告X○○部分被告X○○向案外人e○○銷售賽門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7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天○○銷售賽門公司股票2 張、1張,因而獲得報酬3 萬元、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57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是被告X○○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6 萬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被告黃○○部分證人b○○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向林宇翔(即黃○○)購買2 張賽門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223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4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相符,可知被告黃○○因而獲得報酬3 萬元;被告黃○○向案外人乙○○銷售晶禾公司股票2 張,因而獲得報酬3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92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t○○銷售晶禾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91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T○○銷售宣威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0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U○○銷售宣威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1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丙○○銷售宣威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3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癸○○銷售宣威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8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O○○銷售宣威公司股票3 張,因而獲得報酬3 萬9,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08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J○○銷售宣威公司股票共18張(另贈送3 張)及賽門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3 萬9,000 元、2 萬7,000 元、13萬2,000 元、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1 頁、第13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玄○○銷售宣威公司股票6 張、賽門公司股票6 張,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9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29 頁、第137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a○○銷售宣威公司股票6 張,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32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K○○銷售賽門公司股票1 張、2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3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38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是被告黃○○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70萬2,000 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原判決雖認定被告黃○○曾向案外人D○○銷售宣威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惟參之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32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知此筆銷售紀錄係屬於另案被告林淑玫所有,而非被告黃○○所為,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認定尚有誤會,併此敘明。至被告黃○○雖辯稱其僅有向b○○、玄○○、t○○推銷過股票,其餘客戶係另有人以林宇翔之化名進行銷售云云(見本院金簡上2 號卷二第274 頁),然查被告黃○○於警詢時即供承其假名為林宇翔等語(見偵字25940 號卷一第32之1 頁),且證人b○○於警詢時亦指認其朋友林宇翔即為被告黃○○(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225 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復參以卷內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有其他人與被告黃○○使用相同假名之情形,何況假名主要具有區別不同電話行銷業務員,便於統計個人業績之作用,衡情殊難想像有何共用同一假名之需要,尤其被告黃○○於警詢、偵訊時均謊稱其並未成功銷售出任何股票(見偵字29540 號卷一第33之1頁、第197 頁),已有隱瞞犯罪所得之心態,益徵其上開與常情相違之辯詞,要無可採。
⒏被告B○○部分被告B○○向案外人H○○○銷售賽門公司股票11張(另贈送1 張)、11張(另贈送1 張)、14張(另贈送1 張),因而獲得報酬16萬5,000 元、16萬5,000 元、21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54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h○○○銷售賽門公司股票6 張,因而獲得報酬9 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55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Q○○銷售賽門公司股票3 張、8 張(另贈送1 張),因而獲得報酬4 萬5,000 元、12萬元(依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60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L○○銷售賽門公司股票3 張,因而獲得報酬4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67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是被告B○○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84萬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⒐被告庚○○部分被告庚○○於警詢時即供稱:我從102 年7 月23日上班迄今約5 個月,共賣出14張賽門公司股票,獲利21萬元等語(見偵字25940 號卷一第152 頁背面),是其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1萬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⒑被告q○○部分被告q○○於警詢時即供稱:我賣1 張訊憶科公司股票6 萬5,000 元,我抽1 萬5,000 元,從事電話行銷人員迄今約獲利35萬元等語(見偵字25940 號卷一第162 頁至第162 之1頁背面),是其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5萬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⒒被告g○○部分被告g○○於警詢時即供稱:我還未成功售出股票,不知道可以取得多少報酬等語(見偵字25940 號卷一第133 頁背面至第134 頁),本案亦無證據資料可證明其確有因售出股票而獲得報酬。
⒓被告w○○部分證人o○○於警詢時證稱:我向李佳容(即w○○)分2 次購買訊憶公司股票共3 張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116 頁),是被告w○○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4 萬5,000 元(依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⒔被告I○○部分被告I○○於警詢時即供承:我從事電話行銷人員出售未上市股票迄今獲利約20萬元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34頁),是其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0萬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⒕被告Z○○部分被告Z○○於警詢時即供稱:我才去上班1 個月,尚未領到薪水,尚未有成交案件,所以無任何獲利等語(見偵字25940 號卷一第51頁至第51之1 頁),本案亦無證據資料可證明其確有因售出股票而獲得報酬。
⒖被告d○○部分被告d○○向案外人宇○○銷售賽門公司股票3 張、10張(另贈送1 張),因而獲得報酬4 萬5,000 元、15萬元(依每銷售1 張股票可抽成約1 萬5,000 元之原則計算),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4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G○○銷售賽門公司股票3 張、10張(另贈送1 張),因而獲得報酬4 萬5,000 元、13萬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5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壬○○銷售賽門公司股票2張、1 張,因而獲得報酬3 萬元、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18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巳○○銷售賽門公司股票2 張、1 張,因而獲得報酬3 萬元、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43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m○○銷售賽門公司股票4 張、21張(另贈送2 張),因而獲得報酬6 萬元、31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45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向案外人E○○銷售賽門公司股票1 張,因而獲得報酬1 萬5,000 元,有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56 頁之客戶認購資料表可佐,是被告d○○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85萬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⒗被告N○○部分證人v○○於警詢時則證稱:我向林家萱(即N○○)分2次購買共20張賽門公司股票,因此有另外再贈送2 張同公司股票等語(見偵字9165號卷一第206 頁),核與新北市刑大卷二第123 頁背面之客戶認購資料表記載相符,而該資料表載明實發予被告N○○之佣金分別為16萬5,000 元(此筆為原審判決所漏載)、13萬5,000 元,是被告莫涵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30萬元,應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固記載被告N○○因銷售賽門公司股票予案外人宇○○而分得4 萬5,000 元報酬,然查此筆係誤植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 之被告d○○第1 筆銷售紀錄,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於被告S○○等16人及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有,並供其等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分別於被告S○○等16人所犯罪項下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雖亦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S○○等16人與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均明知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自101年11月間起,由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先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 段某處成立聚富中心,嗣自102 年7 月間起,遷移至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 段8 號4 樓之1 ,並更名為聚亨中心,另案被告舒明志擔任實際負責人,另案被告林淑玫則負責行政、會計、財務出納事宜,被告S○○等16人受其夫妻2 人先後招攬擔任上開中心之電話行銷人員,以從事未上市(櫃)股票之推介及銷售業務,其等推介及銷售模式係先由另案舒明志、林淑玫與「陳小姐」約定,自「陳小姐」處取得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及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宣傳資料,再由另案被告舒明志教導被告S○○等16人相關之行銷話術,由被告S○○等16人依據另案被告舒明志所提供之「電話流水編號表」,透過電話行銷,並將上開宣傳資料寄予投資人,稱晶禾等5 家公司獲利能力良好,未來前景極佳,股票即將上市、上櫃交易,而產生未來晶禾公司等5 家公司股價將大幅上漲之現象,並慫恿投資人以高於市場交易之價格認購晶禾等5 家公司之股票,被告S○○等16人即與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以上開方式,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提供晶禾等5 家公司股票之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共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認被告S○○等16人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起訴書漏載第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罪等語。惟本案被告S○○等16人上開所為,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非相同,已如前述,就此本應為被告S○○等16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等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間,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5799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B○○為聚亨中心之業務人員,負責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不特定客戶購買未上市(櫃)股票,其明知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虎公司)、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雲端公司)股票,均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且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證券商執照,方得經營,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相關業務,而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證券業務,竟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於103年9 月2 日前某日,以電話行銷方式,向客戶H○○○佯稱:雷虎公司股票半年內會上市,有賺錢的利潤,且本金一定會回收等語,招攬H○○○購買雷虎公司股票,H○○○遂於103 年9 月2 、3 、4 日,分別轉帳3 萬、3 萬、1 萬5,000 元至被告B○○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欲購買雷虎公司股票1 張;被告B○○復於103 年12月12日前某日,承前犯意,以電話行銷方式,向H○○○佯稱:中華雲端公司半年內會上市,有賺錢的利潤,且本金一定會回收等語,招攬H○○○購買中華雲端公司股票,H○○○遂於103 年12月12日,轉帳6 萬8,000 元至B○○指定之前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欲購買中華雲端公司股票1 張,因認被告B○○此部分犯行,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5 條第1 項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嫌,與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按集合犯實應為實質上一罪,應予說明),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㈡集合犯固因其行為特質而評價為包括一罪,然並非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仍須從行為人主觀犯意,自始係基於概括性,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認屬於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予以併合處罰。尤以行為經警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猶再犯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移送併辦意旨所述被告B○○係於103 年9 月2 日前某日、同年12月12日前某日涉嫌上開犯行,參以被告B○○於該案偵訊時供稱:(問:102 年間就被檢調搜查,為何103 年9 月、12月間還繼續推銷股票予H○○○?)我記得那時候已經是老客戶,會約出去,我知道雷虎公司是興櫃股,所以是以朋友身分介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是我個人帳戶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2949號卷第66頁),可知此案係發生於新北市刑大102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查獲本案後,且其所指被告B○○收受股款之上開帳戶及推銷之雷虎、中華雲端公司股票,與本案起訴書之記載均不相同,依上開說明,顯係被告B○○另行起意所為,屬獨立之別一犯罪事實,不在原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內,應退回併辦卷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江濱提起上訴,檢察官莊勝博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電話行銷人員│成交之未上市(櫃│出賣人統編│成交單價(新│成交股數(單位│成交總金額(新臺│投資者(買受人)│ 交割日期 │報酬(新臺幣,單│附註(原起訴書附表│ 卷證出處 │ │ │ (假名) │)公司股票 │ │臺幣,單位:│:股) │幣,單位:元) │ │ │位:元) │一、二之編號) │ │ │ │ │ │ │元) │ │ │ │ │ │ │ │ ├───┼──────┼────────┼─────┼──────┼───────┼────────┼────────┼───────┼────────┼─────────┼──────┤ │ 1 │ n○○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65,000 │i○○ │102.5.2 │ 15,000 │附表一編號26 │103 偵9165卷│ │ │ (葉宜蓁) │公司 │ │ │ │ │ │ │ │ │二第99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23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390,000 │申○○ │102.5.7 │ 90,000 │附表一編號14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9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26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195,000 │F○○ │102.5.20 │ 45,000 │附表一編號19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99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74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390,000 │申○○ │102.5.29 │ 80,000 │附表一編號15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99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26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宙○○(未告訴)│102.7.3 │180,000 │附表二(三)編號86│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第17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7,000 │ 455,000 │宙○○(未告訴)│102.7.19 │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87│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6配1)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7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 715,000 │宙○○(未告訴)│102.8.19 │150,000 │附表二(三)編號88│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10配1)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7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c○○(未告訴)│102.7.10 │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74│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99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61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c○○(未告訴)│102.10.14 │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75│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99頁、刑│ │ │ │ │ │ │ │ │ │102.10.1) │ │ │大卷二第161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合計725,000 │ │ │ ├───┼──────┼────────┼─────┼──────┼───────┼────────┼────────┼───────┼────────┼─────────┼──────┤ │ 2 │ S○○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5,000 │ 290,000 │l○○ │101.12.1 │ 75,000 │附表一編號3 │刑大卷第95頁│ │ │ (許家瑜) │公司 │ │ │(5 配1 ,股價│ │ │ │ │ │ │ │ │ │ │ │ │為58元,共290,│ │ │ │ │ │ │ │ │ │ │ │ │000 元)(依宣│ │ │ │ │ │ │ │ │ │ │ │ │威公司之102年 │ │ │ │ │ │ │ │ │ │ │ │ │現金認股繳款書│ │ │ │ │ │ │ │ │ │ │ │ │可知l○○持股│ │ │ │ │ │ │ │ │ │ │ │ │6,000)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5,000 │ 290,000 │丑○○ │101.12.28 │ 75,000 │附表一編號5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原判決誤│ │(5 配1 ) │ │(地○○以丑○○│(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117頁、 │ │ │ │ │載為H12018│ │ │ │名義購買) │101.12.2) │ │ │刑大卷二第10│ │ │ │ │7248) │ │ │ │ │ │ │ │4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己○○ │102.1.17 │ 90,000 │附表一編號6 │103偵9165卷 │ │ │ │公司 │ │ │(6配1) │ │ │ │ │ │一第181 頁(│ │ │ │ │ │ │ │ │ │ │ │ │繳款書)、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06 │ │ │ │ │ │ │ │ │ │ │ │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M○○ │102.3.18 │ 90,000 │附表一編號24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6配1)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110 頁、│ │ │ │ │ │ │ │ │ │102.3.8) │ │ │刑大卷二第11│ │ │ │ │ │ │ │ │ │ │ │ │2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戊○○ │102.3.14 │ 90,000 │附表一編號30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6 配1 ,宣威│ │ │ │ │ │二第67頁(此│ │ │ │ │ │ │公司認股繳款書│ │ │ │ │ │筆依繳款書所│ │ │ │ │ │ │亦載7 張) │ │ │ │ │ │載,另有國稅│ │ │ │ │ │ │ │ │ │ │ │ │局記載交割1 │ │ │ │ │ │ │ │ │ │ │ │ │張10元)、刑│ │ │ │ │ │ │ │ │ │ │ │ │大卷第107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5 │10,000 │ 550,000 │楊貽如 │102.4.2 │150,000 │附表一編號31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戊○○以楊貽如│ │ │ │一第462頁 、│ │ │ │ │ │ │ │ │之名義購買) │ │ │ │103 偵9165卷│ │ │ │ │ │ │ │ │ │ │ │ │二第7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戊○○ │102.4.19 │156,000 │附表一編號28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7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9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195,000 │r○○ │102.4.19 │40,000(原判決誤│附表一編號27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客戶表記載收款│ │ │載為45,000) │ │二第67頁 │ │ │ │ │ │ │ │190,000) │ │ │ │ │刑大卷第117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l○○ │102.5.2 │ 40,000 │附表一編號4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02 頁、│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2│ │ │ │ │ │ │ │ │ │ │ │ │2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0,000 │ 650,000 │戊○○ │102.5.30 │130,000 │附表一編號29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7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9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卯○○ │102.6.5 │ 33,000 │附表一編號11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00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3│ │ │ │ │ │ │ │ │ │ │ │ │9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p○○ │102.6.18 │ 15,000 │附表一編號23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2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43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卯○○ │102.6.19 │ 45,000 │附表一編號12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00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3│ │ │ │ │ │ │ │ │ │ │ │ │9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 │ │V○○(未告訴)│ │ 30,000 │起訴書漏未記載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10 頁、│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0│ │ │ │ │ │ │ │ │ │ │ │ │2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1,000 │ 62,000 │V○○(未告訴)│102.2.21 │ 11,000 │附表二(二)編號10│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10 頁、│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0│ │ │ │ │ │ │ │ │ │ │ │ │2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寅○○(未告訴)│102.2.21 │ 78,000 │附表二(二)編號24│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6配1) │ │ │ │ │ │二第110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5│ │ │ │ │ │ │ │ │ │ │ │ │9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7,000 │ 434,000 │寅○○(未告訴)│102.3.18 │ 77,000 │附表二(二)編號25│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7配1) │ │ │ │ │ │二第110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5│ │ │ │ │ │ │ │ │ │ │ │ │9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195,000 │亥○○(未告訴)│102.4.16 │ 40,000 │附表二(二)編號30│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7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6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3,000 │s○○(未告訴)│102.5.3 │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36│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2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24 │ │ │ │ │ │ │ │ │ │ │ │ │頁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 6,000 │390,000 │此2筆 │s○○(未告訴)│102.5.9 (原判│此2 筆客戶表記載│附表二(三)編號37│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客戶表│ │決誤載為102.5.│實發佣金共170,00│ │二第28、68頁│ │ │ │ │ │ │ │ │記載收│ │6) │0 │ │刑大卷二第12│ │ │ │ │ │ │ │ │款共87│ │ │ │ │4 頁 │ │ │ │ │ │ │ │ │0,000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 8,000 │520,000 │ │s○○(未告訴)│102.5.14 │ │附表二(三)編號38│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10,000 │650,000 │s○○(未告訴)│102.5.27 │1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9│ │ │ │ │公司 │ │ │ │(客戶表記載收款│ │ │ │ │ │ │ │ │ │ │ │ │6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15,000 │975,000 │s○○(未告訴)│102.6.25 │210,000 │附表二(三)編號40│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7,000 │此2 │455,000 │此2筆 │s○○(未告訴)│102.8.14 │260,000 │附表二(三)編號41│ │ │ │ │公司 │ │ │ │筆客│ │客戶表│ │ │ │ │ │ │ │ │ │ │ │ │戶表│ │記載共│ │ │ │ │ │ │ │ │ │ │ │ │記載│ │收款1,│ │ │ │ │ │ │ │ ├────────┼─────┤ ├────┤20配├────┤260,00├────────┼───────┤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15,000 │2) │975,000 │ │s○○(未告訴)│102.8.14 │ │附表二(三)編號42│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 │13,000 │12配│756,000 │ │s○○(未告訴)│ │156,000 │起訴書漏未記載 │ │ │ │ │公司 │ │ │ │1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甲○○(未告訴)│102.6.24 │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63│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刑│ │ │ ├────────┼─────┼──────┼───────┼────────┼────────┼───────┼────────┼─────────┤大卷二第149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80,000 │甲○○(未告訴)│ │ 30,000 │起訴書漏未記載 │頁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390,000 │f○○(未告訴)│102.6.24 │ 60,000 │附表二(三)編號64│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9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50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4,000 │195,000 │C○○(未告訴)│102.7.24 │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76│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60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6│ │ │ │ │ │ │ │ │ │ │ │ │2 頁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8,000 │520,000 │C○○(未告訴)│102.9.13 │105,000 │附表二(三)編號77│ │ │ │ │公司 │ │ │(7配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4,000 │ 260,000 │C○○(未告訴)│102.11.1 │ 60,000 │附表二(三)編號78│ │ │ │ │公司 │(起訴書誤│ │ │ │ │ │ │ │ │ │ │ │ │載為A12080│ │ │ │ │ │ │ │ │ │ │ │ │3188,應予│ │ │ │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辰○○(未告訴)│102.7.17 │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85│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97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70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3,000 │ 845,000 │子○○(未告訴,│102.10.8 │180,000 │附表二(三)編號92│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12配1) │ │原判決誤載為吳翎│ │ │ │二第256、259│ │ │ │ │ │ │ │ │湊) │ │ │ │頁、刑大卷二│ │ │ │ │ │ │ │ │ │ │ │ │第158 頁 │ │ │ ├────────┼─────┼──────┼───────┼────────┤ ├───────┼────────┼─────────┤ │ │ │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 │102.10.25 │ 15,000 │附表二(四)編號94│ │ │ │ │公司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 │ │ │ │ │ │ │ │ │ │102.10.2) │ │ │ │ │ │ ├────────┼─────┼──────┼───────┼────────┼────────┼───────┼────────┼─────────┼──────┤ │ │ │ │ │ │ │ │ │ │合計2,896,000 │ │ │ ├───┼──────┼────────┼─────┼──────┼───────┼────────┼────────┼───────┼────────┼─────────┼──────┤ │ 3 │ j○○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715,000 │酉○○ │102.7.23 │150,000 │附表一編號18 │103 偵9165卷│ │ │ (黃珮蓉) │公司 │ │ │(10配1) │ │ │ │ │ │二第99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77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辛○○(未告訴)│102.7.29 │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83│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00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6│ │ │ │ │ │ │ │ │ │ │ │ │8 頁 │ │ │ ├────────┼─────┼──────┼───────┼────────┼────────┼───────┼────────┼─────────┼──────┤ │ │ │ │ │ │ │ │ │ │合計165,000 │ │ │ ├───┼──────┼────────┼─────┼──────┼───────┼────────┼────────┼───────┼────────┼─────────┼──────┤ │ 4 │ X○○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e○○(未告訴)│102.10.1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89│刑大卷第176 │ │ │ │公司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天○○(未告訴)│102.10.7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91│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254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5│ │ │ │ │ │ │ │ │ │ │ │ │7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天○○(未告訴)│102.10.9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93│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254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5│ │ │ │ │ │ │ │ │ │ │ │ │7 頁 │ │ │ ├────────┼─────┼──────┼───────┼────────┼────────┼───────┼────────┼─────────┼──────┤ │ │ │ │ │ │ │ │ │ │合計60,000 │ │ │ ├───┼──────┼────────┼─────┼──────┼───────┼────────┼────────┼───────┼────────┼─────────┼──────┤ │ 5 │ 黃○○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b○○ │102.7.12 │ 30,000 │附表一編號10 │103 偵9165卷│ │ │ (林宇翔) │公司 │ │ │ │ │ │ │ │ │二第67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46 │ │ │ │ │ │ │ │ │ │ │ │ │頁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Z000000000│66 │ 2,000 │ 132,000 │乙○○(未告訴)│101.11.20 │ 30,000 │附表二(一)編號1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106頁、 │ │ │ │ │ │ │ │ │ │101.11.2) │ │ │刑大卷二第92│ │ │ │ │ │ │ │ │ │ │ │ │頁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Z000000000│66 │ 1,000 │ 66,000 │t○○(未告訴)│101.11.21 │ 15,000 │附表二(一)編號2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106頁、 │ │ │ │ │ │ │ │ │ │101.11.2) │ │ │刑大卷二第91│ │ │ │ │ │ │ │ │ │ │ │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1,000 │ 58,000 │T○○(未告訴)│101.12.20 │ 15,000 │附表二(一)編號8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117頁、 │ │ │ │ │ │ │ │ │ │101.12.2) │ │ │刑大卷二第10│ │ │ │ │ │ │ │ │ │ │ │ │0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1,000 │ 58,000 │U○○(未告訴)│101.12.21 │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9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116頁、 │ │ │ │ │ │ │ │ │ │101.12.2) │ │ │刑大卷二第10│ │ │ │ │ │ │ │ │ │ │ │ │1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1,000 │ 62,000 │丙○○(未告訴)│102.1.3 │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11│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66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0│ │ │ │ │ │ │ │ │ │ │ │ │3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1,000 │ 62,000 │癸○○(未告訴)│102.3.14 │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12│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66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0│ │ │ │ │ │ │ │ │ │ │ │ │8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3,000 │ 186,000 │O○○(未告訴)│102.2.25 │ 39,000 │附表二(二)編號14│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客戶表記載收款│ │ │ │ │二第111頁、 │ │ │ │ │ │ │ │180,000元) │ │ │ │ │刑大卷二第11│ │ │ │ │ │ │ │ │ │ │ │ │0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3,000│此二筆│ 186,000│此筆客│J○○(未告訴)│102.1.30 │ 39,000 │附表二(二)編號15│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客戶表│ │戶表記│ │ │ │ │二第112 頁、│ │ │ │ │ │ │ │記載共│ │載收款│ │ │ │ │刑大卷二第11│ │ │ │ │ │ │ │配1張 │ │180,00│ │ │ │ │1 頁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3,000│ │ 186,000│此筆客│J○○(未告訴)│102.2.4 │ 27,000 │附表二(二)編號16│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戶表記│ │ │ │ │二第112頁、 │ │ │ │ │ │ │ │ │ │載收款│ │ │ │ │刑大卷二第11│ │ │ │ │ │ │ │ │ │168,00│ │ │ │ │1 頁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此二筆│ 372,000│此二筆│J○○(未告訴)│102.2.26 │ │附表二(二)編號17│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客戶表│ │客戶表│ │ │ │ │二第112 頁、│ │ │ │ │ │ │ │記載共│ │記載共│ │ │ │ │刑大卷二第11│ │ │ │ │ │ │ │配2張 │ │收款69│ │ │ │ │1 頁 │ │ │ ├────────┼─────┼──────┼───┤ ├────┤6,000 ├────────┼───────┤132,000 (此2 筆├─────────┼──────┤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元 │J○○(未告訴)│102.2.26 │交易之報酬係合併│附表二(二)編號18│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計算) │ │二第112 頁、│ │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1│ │ │ │ │ │ │ │ │ │ │ │ │ │ │1 頁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玄○○(未告訴)│102.3.11 │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20│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買6 配1 ,配│ │ │ │ │ │二第111 、15│ │ │ │ │ │ │1張10元) │ │ │ │ │ │5 頁、刑大卷│ │ │ │ │ │ │ │ │ │ │ │ │二第1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a○○(未告訴)│102.3.8 │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22│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12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3│ │ │ │ │ │ │ │ │ │ │ │ │2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玄○○(未告訴)│102.5.28 │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46│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原判決誤載│ │ │ │ │ │(原判決誤載為附表│二第100頁、 │ │ │ │ │ │為62) │ │ │ │ │ │二【二】) │刑大卷二第12│ │ │ │ │ │ │ │ │ │ │ │ │9 頁、刑大卷│ │ │ │ │ │ │ │ │ │ │ │ │二第137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J○○(未告訴)│102.5.28 │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52│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原判決誤載為附表│二第101頁、 │ │ │ │ │ │ │ │ │ │ │ │二【二】) │刑大卷二第13│ │ │ │ │ │ │ │ │ │ │ │ │6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K○○(未告訴)│102.6.5 │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53│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原判決誤載為附表│二第100 頁、│ │ │ │ │ │ │ │ │ │ │ │二【二】) │刑大卷二第13│ │ │ │ │ │ │ │ │ │ │ │ │8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K○○(未告訴)│102.7.26 │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54│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原判決誤載為附表│二第100 頁、│ │ │ │ │ │ │ │ │ │ │ │【二】) │刑大卷二第13│ │ │ │ │ │ │ │ │ │ │ │ │8 頁 │ │ │ ├────────┼─────┼──────┼───────┼────────┼────────┼───────┼────────┼─────────┼──────┤ │ │ │ │ │ │ │ │ │ │合計702,000 │ │ │ ├───┼──────┼────────┼─────┼──────┼───────┼────────┼────────┼───────┼────────┼─────────┼──────┤ │ 6 │ B○○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H○○○(未告訴│102.10.1 │165,000 │附表二(三)編號68│103 偵9165卷│ │ │ (林沛瀅) │限公司 │ │ │(11配1) │(客戶表記載收款│) │ │ │ │二第98頁、刑│ │ │ │ │ │ │ │715,000元) │ │ │ │ │大卷二第154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H○○○(未告訴│102.10.15 │165,000 │附表二(三)編號69│103 偵9165卷│ │ │ │限公司 │ │ │(11配1)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98頁、刑│ │ │ │ │ │ │ │ │ │102.10.1) │ │ │大卷二第154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15,000 │ 975,000 │H○○○(未告訴│102.10.31 │210,000 │附表二(三)編號70│103 偵9165卷│ │ │ │限公司 │ │ │(14配1 ) │ │) │(原判決誤載為│ │ │二第98頁、刑│ │ │ │ │ │ │ │ │ │102.10.3) │ │ │大卷二第154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h○○○(未告訴│102.10.2 │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71│103 偵9165卷│ │ │ │限公司 │ │ │ │ │) │ │ │ │二第99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5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Q○○(未告訴)│102.8.27(起訴│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72│103 偵9165卷│ │ │ │限公司 │ │ │ │ │ │書誤載為102.10│ │ │二第101頁、 │ │ │ │ │ │ │ │ │ │.15) │ │ │刑大卷二第16│ │ │ │ │ │ │ │ │ │ │ │ │0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9,000 │ 585,000 │Q○○(未告訴)│102.9.5 │120,000 │附表二(三)編號73│103 偵9165卷│ │ │ │限公司 │ │ │ │ │ │ │ │ │二第101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6│ │ │ │ │ │ │ │ │ │ │ │ │0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L○○(未告訴)│102.8.15 │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82│103 偵9165卷│ │ │ │限公司 │ │ │ │ │ │ │ │ │二第29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67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合計840,000 │ │ │ ├───┼──────┼────────┼─────┼──────┼───────┼────────┼────────┼───────┼────────┼─────────┼──────┤ │ 7 │ w○○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o○○ │102.8.19 │ 15,000 │附表一編號1 │103 偵9165卷│ │ │ (李佳容) │公司 │ │ │ │ │ │ │ │ │二第80頁 │ │ │ │ │ │ │ │ │ │ │ │ │ │ │ │ ├────────┼─────┼──────┼───────┼────────┼────────┼───────┼────────┼─────────┼──────┤ │ │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o○○ │102.11.5 │ 30,000 │附表一編號2 │103 偵9165卷│ │ │ │公司 │(起訴書誤│ │ │ │ │ │ │ │二第80頁 │ │ │ │ │載為Q22079│ │ │ │ │ │ │ │ │ │ │ │ │0243,應予│ │ │ │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45,000 │ │ │ ├───┼──────┼────────┼─────┼──────┼───────┼────────┼────────┼───────┼────────┼─────────┼──────┤ │ 8 │ d○○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195,000 │宇○○(未告訴)│102.4.12 │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26│103 偵9165卷│ │ │ (游瑞璇)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4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715,000 │宇○○(未告訴)│102.9.5 │150,000 │附表二(三)編號27│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10配1) │ │ │ │ │ │二第68頁刑大│ │ │ │ │ │ │ │ │ │ │ │ │卷二第114 頁│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G○○(未告訴)│102.4.12 │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28│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客戶表記│11,000 │ 715,000 │G○○(未告訴)│102.7.24 │130,000 │附表二(三)編號29│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載63元) │(10配1)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壬○○(未告訴)│102.4.19 │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1│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8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F10****046│65 │ 1,000 │ 65,000 │壬○○(未告訴)│102.5.31 │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32│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18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巳○○(未告訴)│102.6.18 │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57│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42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巳○○(未告訴)│102.8.19 │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58│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68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43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4,000 │ 260,000 │m○○(未告訴)│102.7.12 │ 60,000 │附表二(三)編號59│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16頁、刑│ │ │ │ │ │ │ │ │ │ │ │ │大卷二第14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23,000 │1,495,000 │m○○(未告訴)│102.8.15 │315,000 │附表二(三)編號60│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21配2) │(客戶表記載收款│ │ │ │ │二第16頁、刑│ │ │ │ │ │ │ │1,365,000) │ │ │ │ │大卷二第145 │ │ │ │ │ │ │ │ │ │ │ │ │頁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65,000 │E○○(未告訴)│102.10.3 │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90│103 偵9165卷│ │ │ │公司 │ │ │ │ │ │ │ │ │二第256頁、 │ │ │ │ │ │ │ │ │ │ │ │ │刑大卷二第15│ │ │ │ │ │ │ │ │ │ │ │ │6 頁 │ │ │ ├────────┼─────┼──────┼───────┼────────┼────────┼───────┼────────┼─────────┼──────┤ │ │ │ │ │ │ │ │ │ │合計850,000 │ │ │ ├───┼──────┼────────┼─────┼──────┼───────┼────────┼────────┼───────┼────────┼─────────┼──────┤ │9 │ N○○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9,000 │585,000 │v○○ │102.11.4 │135,000 │附表一編號9 │103 偵9165卷│ │ │ (林家萱) │公司 │ │ │ │ │ │ │ │ │二第102 、10│ │ │ │ │ │ │ │ │ │ │ │ │5 頁、刑大卷│ │ │ │ │ │ │ │ │ │ │ │ │二第123 頁 │ │ │ │ │ ├──────┼───────┼────────┼────────┼───────┼────────┼─────────┼──────┤ │ │ │ │ │65 │12,000 │715,000 │v○○ │ │165,000 │附表一編號8 │刑大卷二第12│ │ │ │ │ │ │ │ │ │ │ │ │3頁 │ │ │ ├────────┼─────┼──────┼───────┼────────┼────────┼───────┼────────┼─────────┼──────┤ │ │ │ │ │ │ │ │ │ │合計300,000 │ │ │ └───┴──────┴────────┴─────┴──────┴───────┴────────┴────────┴───────┴────────┴─────────┴──────┘ 附表二(其他人員銷售情形 ): ┌──┬───────┬─────────┬─────┬────┬───────┬────────┬────────┬─────┬────┬───────────┐ │編號│ 電話行銷人員 │成交之未上市(櫃)│出賣人統編│成交單價│成交股數(股)│成交總金額(新臺│投資者(買受人)│交割日期 │報酬(新│附註(原起訴書編號) │ │ │ │公司股票 │ │(新臺幣│ │幣,單位:元) │ │ │臺幣,單│ │ │ │ │ │ │,單位:│ │ │ │ │位:元)│ │ │ │ │ │ │元) │ │ │ │ │ │ │ ├──┼───────┼─────────┼─────┼────┼───────┼────────┼────────┼─────┼────┼───────────┤ │ 1 │ 蔡亞晴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午○○ │102.5.16 │45,000 │附表一編號7 │ │ │ │司 │ │ │ │ │ │ │ │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6 │1,000 │66,000 │W○○ │101.11.13 │15,000 │附表一編號17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58 │2,000 │116,000 │陳定緯(未告訴)│101.12.14 │30,000 │附表二(二)編號4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2 │1,000 │62,000 │簡建裕(未告訴)│102.3.1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21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1,000 │65,000 │林雨儂(未告訴)│102.5.22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45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蘇木榮(未告訴)│102.4.25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47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林銘信(未告訴)│102.6.19 │195,000 │附表二(三)編號61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林銘信(未告訴)│102.8.2 │195,000 │附表二(三)編號62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1,000 │65,000 │陳清祥(未告訴)│102.6.27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66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謝銘珈(未告訴)│102.7.31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79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鄭玉山(未告訴)│102.8.1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80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殷水婷(未告訴)│102.8.12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81 │ │ │ │司 │ │ │ │ │ │ │ │ │ ├──┼───────┼─────────┼─────┼────┼───────┼────────┼────────┼─────┼────┼───────────┤ │ 2 │ 黃競儀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Y○○ │102.7.4 │90,000 │附表一編號12 │ │ │ │司 │ │ │ │ │ │ │ │ │ │ ├───────┼─────────┼─────┼────┼───────┼────────┼────────┼─────┼────┼───────────┤ │ │黃競儀與林淑玫│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u○○ │102.6.6 │96,000 │附表一編號20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u○○ │102.8.26 │45,000 │附表一編號21 │ │ │ │司 │ │ │ │ │ │ │ │ │ │ ├───────┼─────────┼─────┼────┼───────┼────────┼────────┼─────┼────┼───────────┤ │ │ 黃競儀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廖繼仕(未告訴)│102.5.28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51 │ │ │ │司 │ │ │ │ │ │ │ │ │ ├──┼───────┼─────────┼─────┼────┼───────┼────────┼────────┼─────┼────┼───────────┤ │ 3 │ 林淑玫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6 │1,000 │66,000 │丁○○ │101.11.28 │15,000 │附表一編號16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u○○ │102.6.6 │96,000 │附表一編號20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0 │3,000 │180,000 │A○○ │102.1.22 │45,000 │附表一編號25 │ │ │ │司 │ │ │ │ │ │ │ │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6 │2,000 │132,000 │吳振東(未告訴)│101.11.29 │30,000 │附表二(一)編號3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2 │1,000 │62,000 │謝郁仙(未告訴)│102.3.19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19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蘇高棣(未告訴)│102.5.6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43 │ │ │ │司 │ │ │ │ │ │ │ │ │ ├──┼───────┼─────────┼─────┼────┼───────┼────────┼────────┼─────┼────┼───────────┤ │ 4 │ 鄭心怡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1,000 │65,000(起訴書誤│k○○ │102.7.11 │15,000 │附表一編號22 │ │ │ │司 │ │ │ │載62,000,應予更│ │ │ │ │ │ │ │ │ │ │ │正)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1,000 │65,000 │施松村(未告訴)│102.5.7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44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4,000 │260,000 │陳蘭金(未告訴)│102.5.23 │52,000 │附表二(三)編號48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潘昆義(未告訴)│102.6.18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55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1,000 │65,000 │潘昆義(未告訴)│102.6.19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56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張香菊(未告訴)│102.7.22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84 │ │ │ │司 │ │ │ │ │ │ │ │ │ ├──┼───────┼─────────┼─────┼────┼───────┼────────┼────────┼─────┼────┼───────────┤ │ 5 │ 周哲偉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58 │2,000 │116,000 │匡泰芳(未告訴)│101.11.20 │30,000 │附表二(二)編號7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2 │30,000 │1860,000 │盧淑蘭(未告訴)│102.2.26 │330,000 │附表二(二)編號13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郭蘋香(未告訴)│102.6.25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65 │ │ │ │司 │ │ │ │ │ │ │ │ │ ├──┼───────┼─────────┼─────┼────┼───────┼────────┼────────┼─────┼────┼───────────┤ │ 6 │舒明志與張晏禎│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55(起訴│6,000 │330,000(起訴書 │張賢墩(未告訴)│102.2.1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6 │ │ │ │司 │(起訴書誤│書誤載為│ │誤載為372,000,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A12080│62,應予│ │應予更正) │ │載為102.1.│ │ │ │ │ │ │3188,應予│更正) │ │ │ │31,應予更│ │ │ │ │ │ │更正) │ │ │ │ │正) │ │ │ ├──┼───────┼─────────┼─────┼────┼───────┼────────┼────────┼─────┼────┼───────────┤ │ 7 │ 陳寶宜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吳嘉華(未告訴)│102.4.26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3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1,000 │65,000 │陳揮升(未告訴)│102.6.27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67 │ │ │ │司 │ │ │ │ │ │ │ │ │ ├──┼───────┼─────────┼─────┼────┼───────┼────────┼────────┼─────┼────┼───────────┤ │ 8 │ 鄭心怡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廖芳藝(未告訴)│102.4.26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4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1,000 │65,000 │廖芳藝(未告訴)│102.4.26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35 │ │ │ │司 │ │ │ │ │ │ │ │ │ ├──┼───────┼─────────┼─────┼────┼───────┼────────┼────────┼─────┼────┼───────────┤ │ 9 │ 趙思羽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董雲龍(未告訴)│102.5.24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49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5 │7,000 │260,000 │董雲龍(未告訴)│102.6.26 │95,000 │附表二(三)編號50 │ │ │ │司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所有人 │ ├──┼─────────────────────────┼────────┤ │ 1 │名片4 盒、客戶資料1 本、產業評估報告書1 疊、業績報│ 舒明志 │ │ │告表1 本、教戰手冊1 疊、電話流水編號表1 疊、賽門公│ │ │ │司股票3 張、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 │ │ │SIM 卡1 枚)、賽門公司宣傳光碟25片 │ │ ├──┼─────────────────────────┼────────┤ │ 2 │名片3 盒、賽門公司美研燈1 台、員工資料1 份、筆記型│ 林淑玫 │ │ │電腦1 台、教戰資料1 份、宣傳資料1 份、業績報表1 份│ │ │ │、客戶資料1 份、舒明志中國信託帳戶存摺2 本及金融卡│ │ │ │1 張、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 │ │ │1 支(各含SIM 卡1 枚) │ │ ├──┼─────────────────────────┼────────┤ │ 3 │客戶名冊5 本、客戶成交名冊10張、教戰單12張、名片1 │ q○○ │ │ │盒、電話流水編號表3 張、電話1 具 │ │ ├──┼─────────────────────────┼────────┤ │ 4 │名片1 盒、教戰筆記1 本、訊憶科技產業評估報告書1 本│ g○○ │ │ │、話術資料6 張、CALL客統計表3 張、電話1 具 │ │ ├──┼─────────────────────────┼────────┤ │ 5 │客戶名冊1 本、名片1 盒、教戰手則6 張、電話1具 │ w○○ │ ├──┼─────────────────────────┼────────┤ │ 6 │名片1 盒、話術資料13張、訊憶公司產業評估報告書1 本│ I○○ │ │ │、客戶名冊76張、成交客戶資料1 本、電話1 具 │ │ ├──┼─────────────────────────┼────────┤ │ 7 │訊憶科技產業評估資料3 份、客戶電話資料表1 本、公司│ Z○○ │ │ │話術資料(教戰守則)1 份、名片1 盒及1 份、客戶認購│ │ │ │流程表1 份、客戶流水編號表1 份、投資評估報告書1 份│ │ │ │、筆記本1 本、電話1 具 │ │ ├──┼─────────────────────────┼────────┤ │ 8 │產業評估報告書2 本、電話流水編號及電話資料表1份 、│ d○○ │ │ │話術教育參考資料1 份、名片1 批、電話1 具 │ │ ├──┼─────────────────────────┼────────┤ │ 9 │客戶話術資料(教戰手則)1 份、名片1 盒、客戶資料及│ N○○ │ │ │電話流水編號1 份、客戶電話資料表1 份、筆記本1 本、│ │ │ │電話1 具 │ │ ├──┼─────────────────────────┼────────┤ │ 10 │名片1 批、筆記簿1 本、電話流水編號表1 份、電話1具 │ n○○ │ ├──┼─────────────────────────┼────────┤ │ 11 │電話流水編號表4 張、客戶資料表3 張、話術資料2 張、│ 戌○○ │ │ │名片1 盒、亞樹科技產業評估報告1 本、電話1 具 │ │ ├──┼─────────────────────────┼────────┤ │ 12 │客戶名冊1 本、教戰手冊4 張、名片1 盒、電話1具 │ S○○ │ ├──┼─────────────────────────┼────────┤ │ 13 │客戶名冊60張、成交名冊1 張、客戶流水編號表35張、教│ j○○ │ │ │戰手冊12張、名片1 盒、電話1 具 │ │ ├──┼─────────────────────────┼────────┤ │ 14 │名片1 盒、教戰手則1 本、流水編號17張、客戶名冊3 本│ P○○ │ │ │、電話1 具 │ │ ├──┼─────────────────────────┼────────┤ │ 15 │名片1 盒、客戶資料11張、話術資料51張、宣傳資料80 │ X○○ │ │ │張、賽門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1 本、電話1 具 │ │ ├──┼─────────────────────────┼────────┤ │ 16 │電話流水編號表1份、電話1具 │ 黃○○ │ ├──┼─────────────────────────┼────────┤ │ 17 │客戶電話資料流水編號表1 份、亞樹公司資料表1 張、公│ B○○ │ │ │司話術資料(教戰手則)1 份、名片1 盒、電話1 具 │ │ ├──┼─────────────────────────┼────────┤ │ 18 │客戶電話流水編號表1 份、客戶聯絡資料表1 份、公司話│ 庚○○ │ │ │術資料(教戰手則)1 份、名片2 盒、賽門公司投資資料│ │ │ │5 份、股票影本1 份、電話1 具 │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 │ 1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 舒明志 │ ├──┼─────────────────────────┼────────┤ │ 2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含SIM 卡1 枚)│ 林淑玫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 之1 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 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