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劉景宜、方鴻愷、黃志中
- 法定代理人曹煜堯
- 原告健祺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明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 告 健祺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煜堯 被 告 謝明錦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8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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