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 告 寶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燕 被 告 謝明錦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