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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劉景宜黃志中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
    陳煥鵬

  • 原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家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鵬 被   告 劉家傑 上列被告劉家傑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方鴻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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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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