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鵬 被 告 劉家傑 上列被告劉家傑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方鴻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