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黃沛文、張景翔、吳智勝
- 當事人上和苑社區管理委員會、王高山、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43號原 告 上和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王高山 國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華 被 告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8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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