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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87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只(驗餘毛重壹點捌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連續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746號聲請併辦,然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83 號判決,將該案退併辦(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訴字第3021號,應予更正),遂經同署檢察官再以96年度毒偵字第2910號偵辦,因連續犯則其所為施用毒品犯行與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21號判決所審理之施用毒品犯行,屬於法律上一罪,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95年8 月15日15時15分,為警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號,查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聲請書誤載為1 包,應予更正)(驗前淨重1.15公克,驗前毛重1.820 公克,驗餘毛重1.815 公克),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項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業已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本件之沒收(銷燬),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規定。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修正後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蔡明道因於95年6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15日止連續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5年度毒偵字第5746號併辦意旨書,向當時本院所受理之95年度訴緝字第283 號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聲請併辦,惟經本院於該案判決理由中認定難認該二案間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予審究,因而將該案退併辦,再由同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910號案件偵辦,經檢察官以被告上開所犯連續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與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21號確定判決所審理之被告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犯行,具有連續犯或集合犯之關係,屬於法律上一罪,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由,於96年4 月1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所附之併辦意旨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前開判決無訛。又於95年8 月15日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2 包(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驗前淨重為1.15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制局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即含包裝塑膠袋及標籤重量,下同】1.820 公克,取樣0.005 公克送驗,驗餘毛重1.815 公克),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50010742號函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佐。是以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既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依同條例同條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8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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