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榮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侵害商標權之轉接卡四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榮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續字第37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期滿;扣案仿冒商標轉接卡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被告張榮聲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惟商標法第111 條關於施行日之規定未一併修正,自應依一般原則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即本次商標法第98條之修正,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 日即105 年12月2 日起發生效力(類似見解可參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91 號刑事判決)。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張榮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8 月3 日以105 年度偵續字第376 號為緩起訴處分乙節,有上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又該案所扣得之轉接卡4 組,每組含紅、藍卡各1 張,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商標權人出具之比對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紙本各1 份在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911 號卷第14至143 頁;按出具上開比對報告書者,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規定所選任,而係受商標權人委託,故其所出具之報告,雖記載「鑑定」云者,仍僅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爰改以「比對報告」稱之),且被告亦坦認其於網站刊登販賣該扣案物資訊之違反商標法犯行不諱(見同偵卷第174 、175 頁)。則扣案轉接卡4 組既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前揭規定,自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