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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潘長生傅明華張淑美

原告
陳 婷
被告
德勇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勇
被告
張志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9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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