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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廖怡貞趙伯雄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古富森、張無忌、劉宜錚

  • 原告
    古澄靖
  • 被告
    黃世緯順億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邱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古澄靖 古承立 兼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古富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黃世緯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被   告 順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錚 被   告 邱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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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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