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廖怡貞、趙伯雄、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古富森、張無忌、劉宜錚
- 原告古澄靖
- 被告黃世緯、順億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邱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古澄靖 古承立 兼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古富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黃世緯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被 告 順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錚 被 告 邱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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