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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廖怡貞趙伯雄王唯怡

原   告
古澄靖
古承立
兼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古富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黃世緯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被   告
順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錚
被   告
邱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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