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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廖怡貞趙伯雄王唯怡

原告
翁正金
原告
翁瑜萍
原告
翁玉如
原告
翁小其
原告
翁小青
被告
盧家勳
被告
林志良
被告
侑基企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林 吉
被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3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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