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旻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36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則有明定,是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余旻霖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2501號、第34986號、第35075號、第35827號、第35943號、第35961號、第36053號、第36556號、第36557號提起公訴,本院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1023號案件審理後,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106年5月26日辯論結終,並於同年6月5日宣判等情,有本院 106年度審易字第1023號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檢察官如欲以被告一人犯數罪而對被告追加起訴,自應於本院 106年度審易字第1023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即106年5月26日前提出,然本件檢察官對被告之追加起訴乃係於106年 6月1日始提出而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章之收文日期在卷可據,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