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忠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執行刑「有期徒刑壹月貳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將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誤繕為「有期徒刑壹月貳月」,堪認此為顯然之誤寫,且本院於107 年2 月7 日訊問被告時,被告對此誤寫陳稱沒有意見,又該部分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