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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85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潘長生傅明華劉正偉

原告
廷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志展
被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2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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