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
- 原告
- 曾淑貞
- 被告
-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淑惠
- 被告
- 林楷倫
歐惠蓉
張慶榮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