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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廖怡貞李美燕黃湘瑩

原告
曾淑貞
被告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淑惠
被告
林楷倫

      歐惠蓉

      張慶榮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怡 貞

法 官 李 美 燕

法 官 黃 湘 瑩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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