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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9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仕琦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仕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經送達被告林仕琦位於宜蘭縣○○鄉○○路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於民國106年12月5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母親,而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10日之上訴期間經加計4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係於106年12月20日屆滿;被告收受送達後,於1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9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