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第25號
- 原告
- 吳鳳眉
- 原告
-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佳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苑嬬
- 被告
- 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程松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吳鳳眉、禧多影音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分別如附件
一、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被告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智公司)、程松煌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三之民事答辯狀及本院106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海智公司、程松煌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