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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5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5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郁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749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6785號、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郁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翁郁筑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多次惡害通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聲請意旨固漏載附表所載部分恐嚇語句、漏論附表編號14所示恐嚇行為,惟此與其他論罪科刑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偵字第6785號、第831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論。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僅因主觀認定告訴人以電腦侵犯其隱私,竟不思以理性處理問題,多次寄發電子郵件以極端仇視文字恫嚇告訴人,於前案審理中,竟因對於告訴人提出告訴更為不滿而再犯本案,使告訴人深陷恐懼,極度不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寄送時間      │內容                              │
│號│              │                                  │
├─┼───────┼─────────────────┤
│1 │106 年2 月5 日│那我明天就拿刀去殺死你。          │
│  │1時53 分      │                                  │
├─┼───────┼─────────────────┤
│2 │106 年2 月5 日│所以我恨你                        │
│  │1時55分       │巴不得殺死你這個賤人              │
├─┼───────┼─────────────────┤
│3 │106 年2 月5 日│不要逼我                          │
│  │12時          │我會殺死你                        │
├─┼───────┼─────────────────┤
│4 │106 年2 月5 日│告訴你  做不到                    │
│  │12時4分       │除非讓我拿刀割爛你的臉            │
├─┼───────┼─────────────────┤
│5 │106 年2 月11日│我會先去殺死你再去坐牢            │
│  │16時31分      │我部會耍陰招沒你那麼噁心變態      │
│  │              │我會直接去殺死你                  │
├─┼───────┼─────────────────┤
│6 │106 年2 月11日│被翁郁筑精神病發作亂刀砍死        │
│  │16 時34分     │                                  │
├─┼───────┼─────────────────┤
│7 │106 年2 月11日│你可以繼續玩啊                    │
│  │19 時47分     │殺死你                            │
│  │              │買硫酸跟刀殺死你                  │
├─┼───────┼─────────────────┤
│8 │106 年2 月11日│我會讓你付出代價                  │
│  │21時38分      │我會殺死你                        │
├─┼───────┼─────────────────┤
│9 │106 年2 月19日│報應不來                          │
│  │1時31 分許    │我就去殺死你                      │
├─┼───────┼─────────────────┤
│10│106 年2 月19日│我越獎就越想殺死你                │
│  │1時37 分許    │如果你現在出現在我面前            │
│  │              │我會拿刀砍死你                    │
│  │              │砍爛你的頭臉身體全身              │
│  │              │砍爛你砍死你殺死你毀你榮讓你全身千│
│  │              │刀萬剮 死狀悽慘                   │
│  │              │臉部毀容到你媽認屍認不出來        │
├─┼───────┼─────────────────┤
│11│106 年2 月20日│你敢在精神折磨我                  │
│  │1 時3分許     │我就拿硫酸去潑爛他的臉            │
│  │              │拿都哥爛他的眼睛嘴巴和鼻子        │
│  │              │你對我做的事情                    │
│  │              │我就去殺死他                      │
│  │              │殺死那個人  毀掉他的容貌          │
├─┼───────┼─────────────────┤
│12│106 年2 月20日│所以我恨你                        │
│  │12 時59分許   │巴不得殺死你                      │
├─┼───────┼─────────────────┤
│13│106 年2 月23日│我會鎖定你最重要的人              │
│  │21時41分許    │讓你生不如死                      │
│  │              │要死大家一起死                    │
│  │              │我不會殺你的  放心                │
│  │              │我另有目標                        │
├─┼───────┼─────────────────┤
│14│106 年2 月28日│恨不得拿刀殺死你                  │
│  │15時56分許    │拿硫酸潑爛你那張下賤的臉          │
│  │              │我會到你公司潑你汽油 在你身上點火 │
│  │              │快速讓你死                        │
├─┼───────┼─────────────────┤
│15│106 年2 月28日│你敢再讓我看到法院信函            │
│  │16時9分許     │再讓我請假跑一次法院              │
│  │              │我真的會動手殺人                  │
│  │              │我會潑你汽油燒死你  讓你全身被燒爛│
│  │              │最好給我撤銷告訴                  │
│  │              │我很想拿刀割爛你的臉              │
│  │              │我會殺人                          │
│  │              │殺了你這個賤人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 年度偵字第10749 號
    被      告  翁郁筑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郁筑於民國104年間曾為鄭宗民之員工,僅工作3日即離職
    ,因懷疑鄭宗民駭入其電腦資料,侵害其隱私,於105年8月
    17日至105年10月5日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6樓住處,接續以電子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
    m」傳送具有恐嚇內容信件共8封予鄭宗民,涉嫌恐嚇乙案,
    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8435號
    起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
    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6年2月23日晚上9時41分許及106年
    2月28日下午4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6樓住處,以電子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    ,寄送「讓我無法工作跑法院,你可以逼死我沒關係,要死
    大家一起死,我不會殺你的,放心,我另有目標」、「你敢
    再精神折磨我,我真的會去殺死你,你敢再讓我看到法院信
    函,再讓我請假跑一次法院,我真的會動手殺人,我會潑你
    汽油燒死你,讓你全身被燒爛,最好給我撤銷告訴. . . 我
    還沒放下,你最好不要再多加了,我會殺人,殺了你這個賤
    人」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鄭宗民使用之帳號「simo n
    .cheng 」之電子信箱,致鄭宗民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
    安全。
二、案經鄭宗民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郁筑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鄭宗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電子郵件2份
    及迦淂浰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面談表格影本等附卷可稽,
    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又被告陸續以
    電子信箱傳送上揭所示之內容,係基於一恐嚇之犯意,於密
    接之時間、地點為上述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
    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
    為,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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