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郁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749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6785號、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郁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翁郁筑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多次惡害通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聲請意旨固漏載附表所載部分恐嚇語句、漏論附表編號14所示恐嚇行為,惟此與其他論罪科刑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偵字第6785號、第831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論。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僅因主觀認定告訴人以電腦侵犯其隱私,竟不思以理性處理問題,多次寄發電子郵件以極端仇視文字恫嚇告訴人,於前案審理中,竟因對於告訴人提出告訴更為不滿而再犯本案,使告訴人深陷恐懼,極度不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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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寄送時間 │內容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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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2 月5 日│那我明天就拿刀去殺死你。 │
│ │1時53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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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 年2 月5 日│所以我恨你 │
│ │1時55分 │巴不得殺死你這個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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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 年2 月5 日│不要逼我 │
│ │12時 │我會殺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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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 年2 月5 日│告訴你 做不到 │
│ │12時4分 │除非讓我拿刀割爛你的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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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 年2 月11日│我會先去殺死你再去坐牢 │
│ │16時31分 │我部會耍陰招沒你那麼噁心變態 │
│ │ │我會直接去殺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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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 年2 月11日│被翁郁筑精神病發作亂刀砍死 │
│ │16 時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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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6 年2 月11日│你可以繼續玩啊 │
│ │19 時47分 │殺死你 │
│ │ │買硫酸跟刀殺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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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 年2 月11日│我會讓你付出代價 │
│ │21時38分 │我會殺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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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 年2 月19日│報應不來 │
│ │1時31 分許 │我就去殺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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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 年2 月19日│我越獎就越想殺死你 │
│ │1時37 分許 │如果你現在出現在我面前 │
│ │ │我會拿刀砍死你 │
│ │ │砍爛你的頭臉身體全身 │
│ │ │砍爛你砍死你殺死你毀你榮讓你全身千│
│ │ │刀萬剮 死狀悽慘 │
│ │ │臉部毀容到你媽認屍認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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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 年2 月20日│你敢在精神折磨我 │
│ │1 時3分許 │我就拿硫酸去潑爛他的臉 │
│ │ │拿都哥爛他的眼睛嘴巴和鼻子 │
│ │ │你對我做的事情 │
│ │ │我就去殺死他 │
│ │ │殺死那個人 毀掉他的容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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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 年2 月20日│所以我恨你 │
│ │12 時59分許 │巴不得殺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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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 年2 月23日│我會鎖定你最重要的人 │
│ │21時41分許 │讓你生不如死 │
│ │ │要死大家一起死 │
│ │ │我不會殺你的 放心 │
│ │ │我另有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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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6 年2 月28日│恨不得拿刀殺死你 │
│ │15時56分許 │拿硫酸潑爛你那張下賤的臉 │
│ │ │我會到你公司潑你汽油 在你身上點火 │
│ │ │快速讓你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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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6 年2 月28日│你敢再讓我看到法院信函 │
│ │16時9分許 │再讓我請假跑一次法院 │
│ │ │我真的會動手殺人 │
│ │ │我會潑你汽油燒死你 讓你全身被燒爛│
│ │ │最好給我撤銷告訴 │
│ │ │我很想拿刀割爛你的臉 │
│ │ │我會殺人 │
│ │ │殺了你這個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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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 年度偵字第10749 號
被 告 翁郁筑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郁筑於民國104年間曾為鄭宗民之員工,僅工作3日即離職
,因懷疑鄭宗民駭入其電腦資料,侵害其隱私,於105年8月
17日至105年10月5日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6樓住處,接續以電子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
m」傳送具有恐嚇內容信件共8封予鄭宗民,涉嫌恐嚇乙案,
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8435號
起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
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6年2月23日晚上9時41分許及106年
2月28日下午4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6樓住處,以電子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 」
,寄送「讓我無法工作跑法院,你可以逼死我沒關係,要死
大家一起死,我不會殺你的,放心,我另有目標」、「你敢
再精神折磨我,我真的會去殺死你,你敢再讓我看到法院信
函,再讓我請假跑一次法院,我真的會動手殺人,我會潑你
汽油燒死你,讓你全身被燒爛,最好給我撤銷告訴. . . 我
還沒放下,你最好不要再多加了,我會殺人,殺了你這個賤
人」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鄭宗民使用之帳號「simo n
.cheng 」之電子信箱,致鄭宗民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
安全。
二、案經鄭宗民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郁筑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鄭宗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電子郵件2份
及迦淂浰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面談表格影本等附卷可稽,
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又被告陸續以
電子信箱傳送上揭所示之內容,係基於一恐嚇之犯意,於密
接之時間、地點為上述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
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
為,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