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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9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吉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吉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詎不知警惕,尚未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872號
    被      告  陳吉宏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吉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8月20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3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
    悔,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月10日2時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居所內,將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霧
    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月13日2
    時許,經警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執行搜索勤務,
    並經採集陳吉宏尿液送驗後確呈現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吉宏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0日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
    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F0000000)各1份足資佐證,足
    見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是綜合上證,被告之犯嫌
    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漢 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3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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