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鐘季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0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鐘季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所載「於103 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為「於103 年10月8 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鐘季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0071號
被 告 鐘季鴻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季鴻前於民國88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88年12月16日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35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同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執行強
制戒治,於90年7月3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刑責部分則
經同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4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91年5月27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
以103年度簡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40日確
定,於103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癮,仍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1月15日某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1月17日凌晨1時35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為警查獲,並在鐘季鴻所
駕駛之車內,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鐘季鴻涉嫌
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簽分偵辦)。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鐘季鴻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編號:C0000000號)、尿液
採驗同意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正 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