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瀅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瀅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李瀅斌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3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8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6日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雄」之人購入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788公克)後持有之。嗣於105 年7 月26日21時3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查獲,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二、證據: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瀅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10月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78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功能,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持有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犯行無涉或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廖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1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