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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黎錦福

  • 被告
    王竑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2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竑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竑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 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更正為「其施用毒品前持有」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仍欠缺反省,復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8667公克),被 告於警偵訊中均供稱略以該扣案毒品係販賣毒品所用等情(併見偵查卷第4頁警詢筆錄、第28至29頁訊問筆錄),又其 販賣毒品未遂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8041號起訴,併就該扣案毒品為沒收銷燬之請求,則該扣案毒品核與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無涉,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196號被 告 王竑翔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竑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1年8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少調字第771號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復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9月5日19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40分 許,為警在上址1樓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9公克),經其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竑翔於偵查時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號)。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檢 察 官 徐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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