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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福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唐福源:㈠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01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易刑從略,下同),於104 年9 月2 日確定。㈡於104 年6 月28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7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5 年2 月19日確定。㈢於105 年3 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1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5 年7 月26日確定。㈣上開㈠、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期自105 年3 月30日起算,與上開㈢所示罪刑入監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752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7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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