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8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坤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9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坤盈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坤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酌。

三、經查:受刑人鄭坤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鄭坤盈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103 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毒品      │月,如易科│14日晚間10│法院104 年度│11月12│法院104 年度│12月17│
│  │          │罰金,以新│時許      │審易字第3397│日    │審易字第3397│日    │
│  │          │臺幣壹仟元│          │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103 年11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毒品      │月,如易科│27日下午1 │法院104 年度│11月12│法院104 年度│12月17│
│  │          │罰金,以新│時27分許為│審易字第3397│日    │審易字第3397│日    │
│  │          │臺幣壹仟元│警採尿前回│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溯96小時內│            │      │            │      │
│  │          │          │某時許    │            │      │            │      │
├─┼─────┼─────┼─────┼──────┼───┼──────┼───┤
│3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103 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毒品      │月,如易科│8 日晚間9 │法院104 年度│11月12│法院104 年度│12月17│
│  │          │罰金,以新│時許      │審易字第3397│日    │審易字第3397│日    │
│  │          │臺幣壹仟元│          │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103 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毒品      │月,如易科│26日上午8 │法院104 年度│11月12│法院104 年度│12月17│
│  │          │罰金,以新│時56分許接│審易字第3397│日    │審易字第3397│日    │
│  │          │臺幣壹仟元│受尿液採驗│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前回溯96小│            │      │            │      │
│  │          │          │時內某時許│            │      │            │      │
├─┼─────┼─────┼─────┼──────┼───┼──────┼───┤
│5 │藥事法    │有期徒刑伍│104 年8 月│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
│  │          │月        │2 日晚間6 │法院104 年度│2 月3 │法院104 年度│3 月12│
│  │          │          │時許      │審訴字第2202│日    │審訴字第2202│日    │
│  │          │          │          │號          │      │號          │      │
├─┼─────┼─────┼─────┼──────┼───┼──────┼───┤
│6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柒│104 年9 月│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105 年│
│  │毒品      │月        │14日晚間10│法院104 年度│2 月18│法院104 年度│3 月25│
│  │          │          │時許      │審易字第4723│日    │審易字第4723│日    │
│  │          │          │          │號          │      │號          │      │
├─┼─────┴─────┴─────┴──────┴───┴──────┴───┤
│備│1.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註│  1 年7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8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