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3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翔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2 年5 月1 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