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世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世彬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世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盧世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