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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6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淙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淙文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淙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淙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6日14時35分       │105年4月3日12時5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速偵字第4854號            │度偵字第2222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2日               │106年1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2月24日                │106 年3 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
│    │        │                            │106年3月20日 )             │
└──┴────┴──────────────┴──────────────┘ 
┌───────┬──────────────┬──────────────┐
│    編號      │           3                │            4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年6月2日15時27分         │105年6月6日18時47、49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速偵字第22222號           │度偵字第2222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3日                │106年1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3 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6 年3 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
│    │        │106年3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6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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