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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緯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45號、105 年度侵訴字第81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350 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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