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緯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45號、105 年度侵訴字第81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350 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