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酈聖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酈聖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酈聖維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亦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酈聖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4 年12月19日16│105 年7 月23日某││ │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時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偵字第276 號 │偵字第8580號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易字第││最 後│ │1181號 │4418號 ││ ├──┼────────┼────────┤│事實審│判決│105 年8 月8 日 │106 年3月13日 ││ │日期│ │ │├───┼──┼────────┼────────┤│ │法院│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同上 │106 年度上易字第││ │ │ │1003號 ││ │ │ │(無具體理由,程││ │ │ │序駁回) ││判 決├──┼────────┼────────┤│ │判決│105 年8 月30日 │106 年5 月31日 ││ │確定│ │ ││ │日期│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