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6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崇先前於(一)於民國103 年間因販賣第2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 月,並由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00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二)於103 年間因持有第2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三)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59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四)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214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由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3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四)所示案件於104 年2 月8日經入監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嗣再由法務部於106 年7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702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林榮崇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