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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6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淳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齊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年度執聲付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齊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齊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559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 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6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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