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85號
- 自訴人
-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子曰
- 被告
- 周子瑞 (年籍不詳)
游玉慧 (年籍及
王正清 (年籍及
周弘濱 (年籍及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自訴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業已於107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於自訴人陳報之收文地址即自訴代表人住處地址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自訴人自應於送達生效日起5日內即107年1月25日前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惟自訴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予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