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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沛文吳智勝張景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慶章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391 號、97年度偵字第12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慶章係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之39「真豪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真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其於擔任真豪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真豪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3 月起至同年12月止,連續將真豪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之照煬企業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共計191 紙(起訴書誤載為194 紙,應予更正),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641萬8323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6535萬3323元,應予更正),供彼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83萬2141元(起訴書誤載為826 萬7677元,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又被告明知真豪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取得附表二之協和盛實業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11紙(起訴書誤載為109 紙,應予更正),總計金額1 億4424萬9796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4424萬6346元,應予更正),充做進項憑證,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真豪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宇琪公司,應予更正)之會計憑證,據以扣抵稅額,而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前開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論處。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95年5 月26日生效,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則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03 年6 月6 日起生效。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再按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為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所明定。茲查: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而修正後之第71條第1 款之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

㈡、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 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第3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第3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是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

㈢、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日刪除,而並自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本案被告全部行為均在舊法時期,雖裁判在新法施行後,惟如適用舊法牽連犯,則可將原屬數個犯罪之行為評價為一罪,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認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對行為人均較為有利。

㈣、又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所定時效期間較長,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舊法,又依「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1條、第83條之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次按牽連犯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應分別計算(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該罪之法定刑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又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該罪之法定刑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是被告被訴罪名中,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時效均為10年。又被告最後犯罪行為終了之日,應以被告為真豪公司申報92年12月營業稅,而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於93年1 月15日向主管機關據以申報之時計算,有上揭申報書在卷可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5號偵查卷第130 頁)。是以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10年,已如前述,經檢察官於96年12月17日開始實施偵查(見同上偵查卷第1 頁檢察官簽呈所載之日),迄本院於97年10月17日發布通緝日止之期間(此期間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再加計因被告通緝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期間四分之一期間(即2 年6 月),被告所犯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追訴權時效應至106 年5 月15日完成;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其所為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 │稅額(新臺 ││ │ │張數│幣:元) │幣:元) │├──┼────────┼──┼──────┼─────┤│一 │照煬企業有限公司│ 8 │ 3,040,238│ 15,201│├──┼────────┼──┼──────┼─────┤│二 │觀富股份有限公司│ 5 │ 3,096,924│ 15,484│├──┼────────┼──┼──────┼─────┤│三 │海悅廣告股份有限│ 4 │ 3,137,143│ 15,685││ │公司 │ │ │ │├──┼────────┼──┼──────┼─────┤│四 │創意家股份有限公│ 1 │ 476,191│ 2,380││ │司 │ │ │ │├──┼────────┼──┼──────┼─────┤│五 │希華廣告股份有限│ 4 │ 3,750,001│ 18,749││ │公司 │ │ │ │├──┼────────┼──┼──────┼─────┤│六 │金豐泰實業有限公│ 7 │ 4,156,245│ 20,781││ │司 │ │ │ │├──┼────────┼──┼──────┼─────┤│七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 5 │ 10,985,000│ 54,925││ │公司 │ │ │ │├──┼────────┼──┼──────┼─────┤│八 │國賓企業股份有限│ 8 │ 6,992,600│ 34,963││ │公司 │ │ │ │├──┼────────┼──┼──────┼─────┤│九 │美都麗影業股份有│ 3 │ 1,224,500│ 6,122││ │限公司 │ │ │ │├──┼────────┼──┼──────┼─────┤│十 │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4 │ 1,800,000│ 9,000│├──┼────────┼──┼──────┼─────┤│十一│聯邦水電裝潢工程│ 6 │ 4,725,000│ 23,685││ │實業有限公司 │ │ │ │├──┼────────┼──┼──────┼─────┤│十二│陳與林空間設計有│ 5 │ 5,225,000│ 26,125││ │限公司 │ │ │ │├──┼────────┼──┼──────┼─────┤│十三│航泰興有限公司 │ 16 │ 2,200,680│ 11,003│├──┼────────┼──┼──────┼─────┤│十四│金藏營造工程股份│ 11 │ 5,871,065│ 29,355││ │有限公司 │ │ │ │├──┼────────┼──┼──────┼─────┤│十五│千井營造股份有限│ 13 │ 25,961,510│ 129,807││ │公司 │ │ │ │├──┼────────┼──┼──────┼─────┤│十六│誠太實業有限公司│ 4 │ 1,233,100│ 6,165│├──┼────────┼──┼──────┼─────┤│十七│晟城營造有限公司│ 8 │ 4,730,000│ 23,650│├──┼────────┼──┼──────┼─────┤│十八│慶祥國際企業股份│ 3 │ 3,630,100│ 18,150││ │有限公司 │ │ │ │├──┼────────┼──┼──────┼─────┤│十九│歐雅有限公司 │ 11 │ 1,415,790│ 7,079│├──┼────────┼──┼──────┼─────┤│二十│新企電子工程股份│ 3 │ 5,001,750│ 25,008││ │有限公司 │ │ │ │├──┼────────┼──┼──────┼─────┤│二一│年豐營造股份有限│ 8 │ 12,772,500│ 63,862││ │公司 │ │ │ │├──┼────────┼──┼──────┼─────┤│二二│康沛力股份有限公│ 1 │ 127,619│ 638││ │司 │ │ │ │├──┼────────┼──┼──────┼─────┤│二三│茂矽有限公司 │ 3 │ 7,885,000│ 39,425│├──┼────────┼──┼──────┼─────┤│二四│千申工程有限公司│ 7 │ 16,123,000│ 80,615│├──┼────────┼──┼──────┼─────┤│二五│視超科技股份有限│ 2 │ 8,850,816│ 44,254││ │公司 │ │ │ │├──┼────────┼──┼──────┼─────┤│二六│立誠工程行 │ 5 │ 11,301,000│ 56,505│├──┼────────┼──┼──────┼─────┤│二七│笙視科技有限公司│ 1 │ 112,500│ 562│├──┼────────┼──┼──────┼─────┤│二八│金豐華國際有限公│ 13 │ 1,843,470│ 9,217││ │司 │ │ │ │├──┼────────┼──┼──────┼─────┤│二九│爵室空間設計工程│ 2 │ 476,286│ 2,381││ │有限公司 │ │ │ │├──┼────────┼──┼──────┼─────┤│三十│佶泰營造股份有限│ 2 │ 1,181,500│ 5,907││ │公司 │ │ │ │├──┼────────┼──┼──────┼─────┤│三一│鉦庭工程有限公司│ 4 │ 1,775,500│ 8,877│├──┼────────┼──┼──────┼─────┤│三二│大吉慶水電工程股│ 1 │ 238,095│ 1,190││ │份有限公司 │ │ │ │├──┼────────┼──┼──────┼─────┤│三三│合寬營造有限公司│ 5 │ 2,120,000│ 10,600│├──┼────────┼──┼──────┼─────┤│三四│恆成興業有限公司│ 4 │ 1,948,200│ 9,741│├──┼────────┼──┼──────┼─────┤│三五│威廣廣告有限公司│ 2 │ 380,000│ 1,900│├──┼────────┼──┼──────┼─────┤│三六│中浩實業有限公司│ 2 │ 630,000│ 3,150│├──┼────────┼──┼──────┼─────┤│合計│ │191 │166,418,323 │ 832,141│└──┴────────┴──┴──────┴─────┘┌───────────────────────────┐│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 │稅額(新臺 ││ │ │張數│幣:元) │幣:元) │├──┼────────┼──┼──────┼─────┤│一 │協和盛實業有限公│ 7 │ 10,075,000│ 50,375││ │司 │ │ │ │├──┼────────┼──┼──────┼─────┤│二 │億富資產管理顧問│ 1 │ 400,000│ 2,000││ │有限公司 │ │ │ │├──┼────────┼──┼──────┼─────┤│三 │統嶺股份有限公司│ 3 │ 2,720,000│ 13,600│├──┼────────┼──┼──────┼─────┤│四 │千井營造股份有限│ 17 │ 37,860,000│ 189,300││ │公司 │ │ │ │├──┼────────┼──┼──────┼─────┤│五 │大瑋國際有限公司│ 4 │ 2,013,280│ 10,066│├──┼────────┼──┼──────┼─────┤│六 │米禾實業有限公司│ 4 │ 10,420,000│ 52,100│├──┼────────┼──┼──────┼─────┤│七 │凱航企業社 │ 5 │ 115,230│ 576│├──┼────────┼──┼──────┼─────┤│八 │力崇企業有限公司│ 1 │ 1,800,000│ 9,000│├──┼────────┼──┼──────┼─────┤│九 │樺項實業有限公司│ 6 │ 7,705,310│ 38,526│├──┼────────┼──┼──────┼─────┤│十 │汛立事業有限公司│ 2 │ 1,018,910│ 5,094│├──┼────────┼──┼──────┼─────┤│十一│鼎富牙材有限公司│ 1 │ 500,000│ 2,500│├──┼────────┼──┼──────┼─────┤│十二│昭和國際股份有限│ 5 │ 2,149,180│ 10,745││ │公司 │ │ │ │├──┼────────┼──┼──────┼─────┤│十三│榮台機電工程有限│ 1 │ 238,095│ 1,190││ │公司 │ │ │ │├──┼────────┼──┼──────┼─────┤│十四│德聖豐有限公司 │ 3 │ 600,000│ 3,000│├──┼────────┼──┼──────┼─────┤│十五│譽聲科技有限公司│ 1 │ 379,321│ 1,896│├──┼────────┼──┼──────┼─────┤│十六│捷侑科技有限公司│ 27 │ 22,925,088│ 114,625│├──┼────────┼──┼──────┼─────┤│十七│奈米超晶格科技股│ 6 │ 3,643,480│ 18,217││ │份有限公司 │ │ │ │├──┼────────┼──┼──────┼─────┤│十八│立光旺奈米科技股│ 6 │ 3,075,902│ 15,379││ │份有限公司 │ │ │ │├──┼────────┼──┼──────┼─────┤│十九│昌湛企業有限公司│ 7 │ 23,210,000│ 116,050│├──┼────────┼──┼──────┼─────┤│二十│懿鑫企業有限公司│ 4 │ 13,401,000│ 67,005│├──┼────────┼──┼──────┼─────┤│合計│ │111 │ 144,249,796│ 721,244│└──┴────────┴──┴──────┴─────┘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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