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劉景宜、黃志中、宋家瑋
- 當事人邱麗雪、薛佰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 告 邱麗雪 被 告 薛佰瑞 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佳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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