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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景宜黃志中宋家瑋

原告
邱麗雪
被告
薛佰瑞
被告
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佳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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