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5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明佳洪韻婷施建榮

原告
林真寶
被告
張楚訓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真寶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楚訓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參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8號裁定意旨)。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及夏韻薇(所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調解程序而與原告達成和解)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檢察官既僅就夏韻薇所涉詐欺犯行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574號、106年度偵字第8752號),且未認被告係夏韻薇所涉詐欺犯行之共犯,而本院經審理後,亦同此認定,有上開起訴書、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5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