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謝宜臻 被 告 湯逢泉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富進 上列被告湯逢泉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1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