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 原告
- 高國欽
- 訴訟代理人
- 馬翠吟律師
- 被告
- 陳忠安
- 被告
- 好的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雪英
- 被告
- 陸群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雪英
上列被告陳忠安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75號),經原告高國欽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上列被告陳忠安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75號),經原告高國欽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