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宋家瑋
- 被告薛皓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皓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OSO」商標之機車後視鏡拾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948號被告薛皓澤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期滿,扣案仿冒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KOSO」商標之機車後視鏡1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 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本案被告薛皓澤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7 月21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6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已於106 年7 月20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KOSO」商標後視鏡11組,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節,復有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侵權比對(鑑定)報告書1 紙、正品及仿冒品之比對照片暨圖說11張,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各1 份在卷足證(見偵查卷第86頁至第88頁、第105 頁至第109 頁),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 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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