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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鵬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調偵字第27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之車燈伍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鵬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27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期滿,扣案仿冒商標車燈5 組(105年度紅保字第3108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於105 年6 月22日亦修正為「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行政院為因應上開新修正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施行生效後,因不再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導致無法沒收非犯罪行為人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提案修正商標法第98條及第111 條,經立法院審議後,商標法第98條雖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然因同法第111 條關於施行日之規定未一併修正,即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 日即105 年12月2 日起發生效力(類似見解可參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91 號判決要旨),且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既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應直接適用上開新修正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27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6 年10月13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被告販賣之車燈5 組(105 年度紅保字第3108號),經鑑定為仿冒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之物品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拍賣網站會員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 年5 月9 日(103 )智商00448 字第10380262540 號核准申請延展註冊之函文、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被告臉書網頁列印畫面、鑑定意見書及扣案車燈5 組等在卷可佐,足認上開車燈5 組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