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陳 婷 被 告 德勇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勇 被 告 張志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9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