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翁正金 翁瑜萍 翁玉如 翁小其 翁小青 被 告 盧家勳 林志良 侑基企業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吉 被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3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