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廖怡貞、趙伯雄、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陳室喜
- 原告秦翔龍
- 被告黃義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原 告 秦翔龍 訴訟代理人 秦登邦 被 告 黃義國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573 號、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8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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