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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廖怡貞趙伯雄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 原告
    秦翔龍
  • 被告
    黃義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原   告 秦翔龍 訴訟代理人 秦登邦 被   告 黃義國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573 號、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8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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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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