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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廖怡貞陳海寧陳俞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0號

原告
陳思婷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立輝
被告
丘偉廷

      劉秀鈴即新航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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