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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7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67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漢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829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漢文與告訴人黃芷儀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因對告訴人心懷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起至5月20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站,以所申請之臉書帳號「朱漢文」,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站,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文字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發表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散布予不特定人閱覽,致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加罪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內容            │
├──┼──────┼───────────────┤
│ 1  │105年5月13日│妳這些所謂的親人都死了嗎      │
│    │9時24分許   │                              │
├──┼──────┼───────────────┤
│ 2  │105年5月15日│妳臉皮真厚                    │
│    │13時5分許   │                              │
├──┼──────┼───────────────┤
│ 3  │105年5月15日│妳是人嗎                      │
│    │13時41分許  │                              │
├──┼──────┼───────────────┤
│ 4  │105年5月15日│妳是人嗎,妳真的很丟臉        │
│    │14時57分許  │                              │
├──┼──────┼───────────────┤
│ 5  │105年5月15日│妳裝清純裝乖                  │
│    │23時0分許   │                              │
├──┼──────┼───────────────┤
│ 6  │105年5月16日│妳留著看醫生,或哪家子鬼看醫生│
│    │0時21分許   │                              │
├──┼──────┼───────────────┤
│ 7  │105年5月16日│妳真的也是雙面鬼,妳們一家人都│
│    │3時13分許   │是                            │
├──┼──────┼───────────────┤
│ 8  │105年5月16日│妳真的很可怕                  │
│    │11時24分許  │                              │
├──┼──────┼───────────────┤
│ 9  │105年5月20日│妳虛偽,心如毒蠍              │
│    │16時53分許  │                              │
├──┼──────┼───────────────┤
│ 10 │105年5月20日│妳虛偽,真的很假,是勢利的騙子│
│    │17時31分許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內容            │
├──┼──────┼───────────────┤
│ 1  │105年5月14日│是那家人,真的很複雜,而且很奇│
│    │22時49分許  │怪                            │
├──┼──────┼───────────────┤
│ 2  │105年5月15日│妳叫我八字給妳,說妳後面有高人│
│    │7時33分許   │,能幫我,那高人就是妳姨丈…,│
│    │            │那個假藉神明法主公之名義,附身│
│    │            │在他身上…,而妳是天女,能讓我│
│    │            │事業順利,騙局就此開始        │
├──┼──────┼───────────────┤
│ 3  │105年5月15日│我打妳,滿口謊言,證人找出來,│
│    │13時5分許   │恐嚇我嗎                      │
├──┼──────┼───────────────┤
│ 4  │105年5月15日│李沁純跟鬼一樣,黃芷儀早就警告│
│    │22時17分許  │我,說妳從小個性奸巧,心胸狹小│
├──┼──────┼───────────────┤
│ 5  │105年5月15日│黃芷儀說李沁純對男朋友很無理蠻│
│    │22時49分許  │橫,輕視他沒錢,對他態度很壞…│
├──┼──────┼───────────────┤
│ 6  │105年5月15日│妳不會羞恥嗎…,利用殘障去騙同│
│    │23時10分許  │情錢,妳要不要臉…            │
├──┼──────┼───────────────┤
│ 7  │105年5月16日│妳真的很會裝,裝清純,陪書記官│
│    │3時13分許   │,法警長,法院的人,公司經理老│
│    │            │闆,陪吃飯喝酒,再去亞洲舞廳喝│
│    │            │酒坐台,妳很清純是嗎          │
├──┼──────┼───────────────┤
│ 8  │105年5月20日│認識幾天,妳就開口借錢        │
│    │16時33分許  │                              │
├──┼──────┼───────────────┤
│ 9  │105年5月20日│一些男網友,容易被妳虛無的外表│
│    │16時53分許  │所騙,妳會陪吃飯,陪去聲色場所│
│    │            │,妳貪的是甚麼                │
├──┼──────┼───────────────┤
│ 10 │105年5月20日│妳背後怎麼講妳二個阿姨…,每個│
│    │17時10分許  │人都很勢利,看高不看低,很現實│
│    │            │,說妳妹奸詐,心跟鬼一般      │
├──┼──────┼───────────────┤
│ 11 │105年5月20日│要拆穿妳的假面具…,妳看我朋友│
│    │17時31分許  │燒臘師傅權哥出手大方,和我出去│
│    │            │一直黏著人家不放,錢那麼重要嗎│
│    │            │,羞恥不重要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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