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8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8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嘉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二、第二行「106年12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2月11日」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第二行「106年12月11日」之記載,顯係本件犯行年度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為「105年12月1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