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惠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1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惠娟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曾惠娟受佳賞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00號,下稱佳賞公司)僱用擔任業務員,負責聯繫客戶、送貨、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至至同年7 月15日間,接續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之貨款侵占入己,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4653元。 二、案經佳賞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曾惠娟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鉞盛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綦詳,且有佳賞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應收帳款明細表6 件、員工離職申請書、被告之出勤紀錄、切結書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次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持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被告於任職佳賞公司期間,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客戶支付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時間密切接近,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而為,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罪為已足。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復曾受高職教育,非無謀生能力,其受僱擔任業務員,本應謹慎自制,發揮所長,自食其力,竟貪圖非份之財,利用業務上經手財務機會,將所收取之貨款184653元侵占入己,金額非微,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無因犯罪受刑之科處及執行之紀錄,素行良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佳賞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被告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貨款184653元,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 │日期 │金額(新臺幣)│├──┼─────┼─────────┼───────┤│1 │桔園食館 │105年7月4日至12日 │6400元 │├──┼─────┼─────────┼───────┤│2 │張記滷味攤│105年6月3日至28日 │25167元 │├──┼─────┼─────────┼───────┤│3 │老漁村餐廳│105年7月1日至15日 │34168元 │├──┼─────┼─────────┼───────┤│4 │儉便宜 │105年7月13日 │8940元 │├──┼─────┼─────────┼───────┤│5 │儉便宜2店 │105年7月6日至13日 │13332元 │├──┼─────┼─────────┼───────┤│6 │育富商店 │105年7月13日至15日│966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