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祈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9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祈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568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祈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祈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 4有關「應支付廠商之裝潢保證金」記載應更正為「應退還住戶之裝潢保證金」,證據清單有關「被告簽立之挪用侵占費用款項代償協議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告發人簽立之被告挪用侵占費用款項代償協議書」,另補充記載「被告黃祈豪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刑法侵占罪為財產犯罪之一種,以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為構成要件。其實行不法領得之侵占行為,凡事實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均包括在內,只要將其承管他人之物,作為自己之物處理,即應成立侵占罪名(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3733號、78年度臺上字第3346號判決意旨可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措之接續施行,且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侵害單一法益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不知恪遵本分,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僅因一己私慾,罔顧告發人惠群公司之信任,恣意接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供己花用,所為甚屬不該,益徵被告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復參以被告於本案業務侵占之犯罪動機、目的與情節,尚無有任何情堪憫恕或特別可原之處,又被告雖適時與告發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然被告屆期並未依約履行,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屬至劣,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犯罪之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侵占之款項金額非微、其智識程度、品性素行、平日生活與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3568號被 告 黃祈豪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祈豪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起至同年8 月24日止之期間,經由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群公司)派駐,擔任位於新北市○○區○○○道00號「合康NEW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下稱合康社區管委會)之管理服務人員總幹事乙職,負責協助管委會處理該社區之行政事務,並向該社區住戶收取關於管理費用及其他經費之財務收支出納及保管使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黃祈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4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24 日離職日止之期間,利用其職務上所收取保管如附表所示之該社區住戶陸續繳付之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出席費,及其他請領保管之應支付廠商之打蠟費用、裝潢保證金、護貝機、火災保險費等費用款項之便,接續將其所保管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出席費、應支付廠商打蠟費用、裝潢保證金、護貝機、火災保險費等費用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5萬5140元挪為己用,而以此方式將上開因業務上所持有之費用款項侵占入己,花用殆盡。 二、案經惠群公司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黃祈豪於偵查│1.被告坦承於104年間經由告發 │ │ │中之自白 │ 人惠群公司派駐,擔任合康社│ │ │ │ 區管委會管理服務人員總幹事│ │ │ │ 乙職,負責上開管理費等費用│ │ │ │ 款項之收取及保管使用之事實│ │ │ │ 。 │ │ │ │2.被告坦承於其任職社區管委會│ │ │ │ 管理服務人員總幹事乙職之上│ │ │ │ 開期間,挪用其職務上所收取│ │ │ │ 之上開管理費等費用款項,共│ │ │ │ 計25萬5140元,且事後與告發│ │ │ │ 人惠群公司達成合意代償協議│ │ │ │ ,償還上開告發人惠群公司代│ │ │ │ 償款項26萬250元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發人惠群│證明被告於上開期間,受僱於告│ │ │公司代表人蔡欣宏│發人惠群公司派駐擔任合康社區│ │ │、前總經理鄒祥賢│管委會管理服務人員總幹事乙職│ │ │、經理黃振翔於偵│,利用執行職務之便,侵占如附│ │ │查中之證述 │表所示之費用款項共計25萬5,14│ │ │ │0元之事實。 │ ├──┼────────┼──────────────┤ │ 3 │告發人惠群公司之│證明被告於上開期間受僱於告訴│ │ │被告履歷表影本 │人之事實。 │ ├──┼────────┼──────────────┤ │ 4 │被告簽立之挪用侵│佐證被告於上開期間,受僱於告│ │ │占費用款項代償協│發人惠群公司派駐擔任合康社區│ │ │議書、合康NEW雪 │管委會管理服務人員總幹事乙職│ │ │梨公寓大廈管理契│,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挪用侵占│ │ │約書 │上開費用款項之事實。 │ ├──┼────────┼──────────────┤ │ 5 │合康社區管理費收│佐證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款憑證、雜項事務│ │ │ │零用金支出明細表│ │ │ │、合康社區管委會│ │ │ │支出憑證黏單、財│ │ │ │務報表、第十三屆│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 │簽到簿出席費、應│ │ │ │付帳款明細表、零│ │ │ │用金支出明細表、│ │ │ │對帳明細表、合康│ │ │ │社區104年度管理 │ │ │ │費/車位清潔費/保│ │ │ │養費收繳一覽表、│ │ │ │、合康社區存摺封│ │ │ │面影本及交易明細│ │ │ │、新時代公寓大廈│ │ │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 │ │ │公司清潔服務費報│ │ │ │價/請款單及告發 │ │ │ │人惠群公司彙整統│ │ │ │計製作之被告挪用│ │ │ │侵占上開費用款項│ │ │ │明細表等相關資料│ │ │ │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自104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24日之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挪為己用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檢 察 官 許宏緯 附表: ┌──┬────────┬────────────────┐ │編號│款項名稱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管理費 │21萬5066元 │ ├──┼────────┼────────────────┤ │ 2 │區分所有權人出席│1200元 │ │ │費用 │ │ ├──┼────────┼────────────────┤ │ 3 │應支付廠商之打蠟│4000元 │ │ │費用 │ │ ├──┼────────┼────────────────┤ │ 4 │應支付廠商之裝潢│3萬元 │ │ │保證金 │ │ ├──┼────────┼────────────────┤ │ 5 │護貝機 │616元 │ │ │(重複請款) │ │ ├──┼────────┼────────────────┤ │ 6 │火災保險費 │4258元 │ │ │(重複請款) │ │ ├──┼────────┼────────────────┤ │ 7 │ │共計:25萬5,140元 │ └──┴────────┴────────────────┘